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操作作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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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施工現場一般規定

1.1 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要熟知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後操作。

1.2 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準上崗作業。

1.3 中小型機械操作工,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操作證書,方準操作。

1.4 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設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並扣好帽帶;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繫好安全帶(安全帶的使用應高掛低用);上下交叉作業有危險的出入口要有防護或隔離設施,距墜落基準面2m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攔杆,擋板或安全網。

1.5 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需要拆動的,要經過工地負責人同意。

1.6 高空作業時,不準往下或向上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7 不懂電器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1.8 建築材料和構件堆放要整齊穩妥,不要過高,離周邊距離應大於2m。

1.9 不準坐腳手架的防護欄杆上休息,和在腳手架上睡覺。

1.10 拆下的腳手架、模板、軋頭、支撐等物件要及時整理,分類堆放。

1.11 砌牆斬磚要朝裡斬,不準朝外斬,工具用好後要及時裝入工具袋,防止墜落傷人。

1.12 井架吊籃內作業,要待吊籃停穩後方可進入,人出吊籃後隨手關好安全門。

1.13 井架吊籃提升後,在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之下,不準到吊籃下面去清理砂漿、垃圾等雜物;吊籃不準久停在空中,下班後吊籃必須放置地面,並切斷電源。

1.14 腳手架上的霜、雪、泥砂等要及時清理,雨後待幹後方可上高作業。

1.15 腳手板的兩端要扎牢,防止空頭板,升降架要用拋撐固定穩當。

1.16 使用的腳手板其厚度不小於5cm,寬度不少於20cm,同一塊腳手板上不得兩人同時操作,升降架的支擱點長度不得過大,一般不大於2m。

1.17 腳手架上的荷載,砌築腳手架每平方米不得超過270kg,即標準磚的堆放不得超過單行側放三側高。

1.18 在平臺、沿口等高處作業時,用力不要過猛,拆模板撬棒要朝裡,防止用力過猛失去平衡而墜落。

1.19 遇有暴雨、濃霧 和六級以上強風應停止露天登高作業。

1.20 機械和電氣設備使用之前,必須經嚴格檢查,確認完好後方準使用,不得帶病運行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行中修理,清洗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範圍內。

1.21 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1.22 使用的梯子不得有缺擋,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橫擋間距以30cm為宜,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使用時上端要與擱置部件扎牢,下端應採取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需要接長使用,應綁紮牢固。

1.23 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之下,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架子的挑梁、梁底板和半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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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處作業

2.1 高處作業的含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2 高處作業的級別

2.2.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2.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2.2.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3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作業的基本要求。

2.3.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作業人員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

2.3.2 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2.3.3 高處作業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2.3.4 遇惡劣天氣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3.5 用於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必須經項目經理部施工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可靠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2.3.6 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在搭拆過程中應設置警界處,並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搭。

2.3.7 高空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並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作業所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

第三章 臨邊作業及安全防護

3.1 臨邊作業:

3.1.1臨邊作業的含義:

施工現場中工作面邊沿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於80cm的高處作業,由於工序的搭接,出現臨邊作業常見的有以下五個方面:

a)基坑周邊

b)尚未安裝欄杆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

c)雨篷與挑簷邊

d)無外腳手架的屋面與樓層周邊

e)水箱與水塔周邊

3.2 臨邊作業的防護要求

3.2.1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杆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簷邊,無外腳手架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的周邊,都必須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杆。

3.2.2頭層牆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應安裝防護欄杆,無外腳手架的高度超過3.2m的樓層周邊,除安裝防護攔杆外,同時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3.2.3分層施工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杆。

3.3.4井架、施工電梯和腳手架等與建築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杆,地面通道上部要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應予分隔封閉。

3.3.5各種垂直運輸平臺,除兩側邊設防護欄杆外,平臺口還應該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杆。

3.3 搭設臨邊防護欄杆的杆件,規格及連接要求

3.3.1防護欄杆由上下兩道橫杆及欄杆柱組成。上杆離地高度為1.2m,下杆離地高度為0.6m,橫杆長度大於2m時,中間必須增設欄杆柱。

3.3.2 防護欄杆必須自上而下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必要時亦可在底部橫杆下部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25cm高的踢腳板。

3.3.3 防護欄杆採用鋼管時其規格不小於Ф48×3.5mm的鋼管,用扣件或電焊固定。

3.3.4 採用鋼筋作防護攔杆時其上桿直徑不應小於16mm,下桿直徑不小於14mm,欄杆柱直徑不小於18mm,採用電焊固定。

3.3.5 沒街馬路居民密集區,除防護欄杆外,敞口立面必須採取密目式安全網封閉。

3.3.6 基坑四周的固定,可採取鋼管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0cm,當基坑周圍採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3.3.7 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牆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

3.3.8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埋鐵,也可採用混凝土預製塊,然後用10mm螺栓與欄杆件固定。

3.3.9 欄杆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杆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杆在上杆任何處,能以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杆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衝擊或物體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3.3.10防護欄杆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密網封閉,或在欄杆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25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板與檔腳笆如有空眼,不應大於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於10mm。

3.3.11 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杆,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網或滿扎竹笆。

3.3.12 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杆外,敞口立面必須採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封閉處理。

第四章 洞口作業及洞口防護

4.1 洞口作業的含義:

洞與孔邊口旁的高處作業,包括施工現場及通道旁深度在2m以上的樁孔、人孔、溝槽與管道,孔洞等邊沿上的作業稱為洞口作業。施工現場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洞口,常見的有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井架通道口均稱為洞口。

4.2 洞口的防護

4.2.1 板與牆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杆,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4.2.2 電梯井口,必須設置防護欄杆和固定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並最大不超過10m設一道安全平網。

4.2.3 鋼管樁、鑽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糟,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4.2.4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糟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4.3 根據洞口具體情況採取的防護設施要求。

4.3.1 樓板、屋面和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於25cm,但大於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能防止挪動移位的措施。

4.3.2 樓板面等處邊長的25~50cm的洞口,安裝預製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並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3.3 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用鋼管扣接成網格,上面鋪設竹笆和腳手板,網格間距不大於20cm。四周設防護欄杆,用密目式安全網圍擋。

4.3.4 邊長為150cm以上的洞口,根據4.3.3條設置防護外,同時洞口下面增設安全平網。

4.3.5 電梯井的防護,應設置固定柵門,柵門的高度為180cm,安裝時下邊離樓層面的高度不大於2cm,上下必須固定牢固,門柵的格柵間距不應大於15m,門下部50cm處用網眼不大於2.5cm的鋼網片,固定在門柵上。

4.3.6 牆面等處豎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另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要求根據4.3.5條,也可採用防護欄杆,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

4.3.7 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於80cm(包括80cm)的窗臺等豎向的洞口,如落差大於2m時,應加設1.2m的臨時護欄。

4.3.8 除按以上各防護設施設置外,還應加設明顯的標誌,如有臨時性拆移,需經施工負責人核准,工作完畢或暫完後必須及時恢復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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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攀登與懸空作業及安全防護

5.1 攀登作業的含義:

藉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設施,在攀登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5.2 攀登作業的安全防護

5.2.1 攀登作業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用於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藉助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採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採用其他攀登設施。

5.2.2 攀登的用具,結構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檔)其使用荷載應大於1100N。

5.2.3 移動式梯子,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合格後方可使用。

5.2.4 使用梯子進行攀登作業時,梯子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為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的現象。

5.2.5 梯子如需要接長使用時,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梁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梁的強度。

5.2.6 摺梯使用時上部的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下部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2.7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過道進行攀登,也不是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工具等器物。

5.3 懸空作業的含義:

在四周面邊臨空狀態下進行的高處作業叫懸空作業。

5.4 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5.4.1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固可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杆或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5.4.2 懸空作業時所使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平臺等設備,均需檢查或技術鑑定後方可使用。

5.4.3 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製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製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製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5.4.4 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成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5.4.5 模板支撐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嚴禁在連接件的支撐件上攀登上下,並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5.4.6 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以及具有防止傾翻的措施,並應設立操作平臺,低於3m時可使用馬登操作。

5.4.7 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築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後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後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及時加以覆蓋與防護。

5.4.8 綁紮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5.4.9 綁紮圈樑、挑簷、外牆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檯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紮,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5.4.10 綁紮立柱和牆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紮,整體豎立;綁紮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嚴禁用方木料、鋼模板穿入鋼箍內作立人板。

5.4.11 混凝土澆築時離地2m以上的框架、過樑、雨篷和小平臺時,應設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操作。

5.4.12 澆築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築儲倉,下口應先封閉,並搭設腳手架以及防人員墜落。

5.4.13 懸空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用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天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5.4.14 預應力張拉區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擋板,擋板應距所張拉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於1m。

5.4.15 懸空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填充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5.4.16 在高處外牆安裝門、窗無腳手架時,應張掛安全網,操作人員應繫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5.4.17 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重心應位於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繫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5.4.18 各項懸空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繫好安全帶並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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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6.1 操作平臺的含義:

現場施工中用以站人、載物並可進行操作的平臺。

6.2 操作平臺的形式:

固定式操作平臺、移動式操作平臺和懸挑式鋼平臺等。

6.2.1 固定式操作平臺:

固定式操作平臺在施工過程中一般用於臨時的物料裝卸,為施工人員進行支模、鋼筋綁紮、磚砌等提供可靠立足點。宜採用ф48×3.5mm鋼管搭設,用於室外隨建設物升高而搭設的操作平臺,必須按相應的規範進行設計、計算。應於建築物連接牢固,不得於相鄰的防護設施及腳手架連接。

6.2.2 移動式操作平臺

6.2.2.1 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應進行穩定性驗算,採取措施儘量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6.2.2.2 移動式操作平臺可用ф48×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平臺次梁的間距不應大於40cm,檯面用3cm厚的木板滿鋪並固定。平臺面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杆,並設置登高扶梯,應設置底部面積大於上部操作檯平面的撐腳形平臺。

6.2.2.3 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撐腳立柱的結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移動時操作平臺上面不得有人,移動完畢應把輪子用墊木塞緊固定,應有防止滑動的措施。

6.2.3 懸挑式鋼平臺

6.2.3.1 要按規定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設置在建築物上,更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施上。

6.2.3.2 應分別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不得使用吊購直接掛鉤吊環,斜拉桿和鋼絲繩宜在兩邊前後各設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6.2.3.3 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採用專用的掛鉤掛牢,建築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的外口要略高於裡口。

6.2.3.4 鋼平臺的兩側必須安裝固定欄杆,外口加裝活動式欄杆,在使用過程中應有專業人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有鋼絲繩鏽蝕損壞、焊縫脫焊要及時修復。

6.2.3.5 操作平臺應顯著標明其容載值,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容許荷載量,同時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6.3 交叉作業

6.3.1 交叉作業的含義:

在施工現場的上下不同層次,與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如支模、粉刷、砌牆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

6.3.2 交叉作業的防護

6.3.2.1 由於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於起重機把杆迴轉範圍之內的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方作業位置,必須處於依上方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範圍半徑之外,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層。

6.3.2.2 模板、腳手架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模板拆除的部件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於2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的物件。

6.3.2.3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電梯的進出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應設雙層防護。

6.3.2.4 支模、粉刷、砌牆等各工種進行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應採取時間交叉、位置交叉,如時間位置交叉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必須採取隔離封閉措施,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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