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我家打了農藥的莊稼中毒身亡的人,需要我承擔責任和賠償嗎?

累麼--


無責任

若題主使用農藥為正常合法用藥,且有相應的明顯警示牌進行提示,則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題主不需要對偷吃者的死亡負責,法律不保護違法行為,法律只保護合法行為的權益。否則,一旦對違法行為進行保護,會變相鼓勵壞人作惡。

有責任

1. 若題主使用正規合法農藥或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但未設置相應的警示牌

題主使用農藥目的為殺蟲,不具備殺人的故意,內心甚至是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的。

出現偷吃者死亡的情況下,若使用合法農藥,題主不會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但須承擔部分的民事責任,進行一定的賠償。

若使用的為國家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題主可能會涉嫌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2.若題主使用於莊稼上的農藥是違反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並且在噴灑了劇毒農藥後,未說明或設置警示標誌,從而使偷吃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中毒身亡的,則需要承擔自己亂用劇毒農藥及警示不力的次要法律責任。

而偷吃莊稼的人在沒有經過莊稼主人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偷吃莊稼,也明顯存在侵權責任,因此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3.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何種場合投放危險物質(具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畜禽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會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建議:

1. 不要使用國家命令禁止使用的農藥;

2. 在撒有農藥的農作物旁擺放好明顯的警示標語,以防意外事故出現。


律師說


我認為偷吃我家打了農藥的莊稼中毒身亡,不需要我負責和賠償。給莊稼打農藥也沒有責任和義務通知小偷,況且我也不知道誰是小偷。關鍵是莊稼是我的,是小偷故意要侵犯我的所有權造成的損失,咎由自取,死得可恥,死得丟臉!



但是我們的法律是要分情況來說的,比如黃瓜、桃李之類是摘下就可以吃的蔬菜水果,打了農藥就要掛牌公告天下盜賊:“本地黃瓜、桃李已經打藥,吃了要死人,後果自負!”可能是可以用生命權高於物權的原則來解釋吧,畢竟法律認為,你的遍地香脆黃瓜桃李比不上盜賊可恥的命!

你回想下,那個擅自入侵他人私人院子,偷割鄰居洋水仙來當做韭菜,包餃子給孫子吃中毒的老太,都還恬不知恥的起訴噠嘛!


現在不要臉的人多,訛詐之風盛行,凡是打了農藥,還是小心掛牌公示天下盜賊為妥!雖然我們老百姓都知道你沒有責任,但是道德與法律是在兩個範疇,我們只能好好保護盜賊的生命。


邊河靜靜流1


我來回答你,你說吃了你打了農藥的莊稼中毒身亡,而要你承擔責任。但你沒說清吃的是你的什麼莊稼,也沒說清你打的什麼農藥!莊稼不同打的藥不同結果是不一樣的。我也可以給你說,你沒事,他死了活該(這也是我希望的)!但這樣是不負責任的,也會誤導了其它人,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

處理這樣的事件,要考慮這樣幾個因素。你是在什麼莊稼地用藥的?用的什麼藥?有沒有醒目的提醒標記?現在能藥死人的農藥少之又少!僅有的幾個能藥死人的農藥國家是明令禁止使用的!用也要在不能食用的(如棉花)農作物,在防治地下害蟲的時候用。還有少數除草劑可以藥死人,但除草劑在使用後是沒法藥死人的!

這樣說來,你首先違反了關於農藥使用的法律法規。負一定責任是應該的,你用藥的農作物不一樣,所負的責任也是有區別的,如果在大田糧食作物上使用了高毒農藥,責任相對會小一點。在蔬菜水果上使用責任可就大了。如果你明知有人偷菜而故意使用高毒農藥使人中毒死亡,那就不是負責任的問題了,就涉嫌故意殺人罪了,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心理這麼惡毒,受到嚴懲也是罪有應得!

但願你這只是說著玩的。有些人小偷小摸確實讓人氣憤!但氣憤歸氣憤,我們也得守法,你說是不?再說了,農村人地裡種植莊稼、蔬菜、水果,誰的沒被別人順手牽羊“偷走”一些?都這樣心理陰暗下死手整死別人,這個社會成什麼樣了?古人常說:“地裡莊稼五分之財”。為什麼這樣害別人呢?

我這樣回答,可能不是你想要的。但這是實話!如果你想以這種手法整治小偷,我還是勸你別心存僥倖,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害人終歸害己,切記!切記!!


三十年的老果農


給農作物噴灑農藥是一個正常的農業行為,在現代社會里大多數人也知道農作物會噴灑農藥。偷吃本身就是未經允許。一個是正常農業行為,一個是未經允許不知情。這樣如果出了事,你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但是,在幾種情形下,你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甚至負刑事責任。

第一種,你噴灑的農藥有問題,不屬於准許使用的農藥或者不是正規渠道獲得的農藥,裡面存在劇毒物質。這樣的話,你的正常農業行為就可能有問題了,如果有人誤食,哪怕是偷食,一旦鑑定結果不是正常農藥,那你就得負一定責任了。就是說你超出了合法要求。

第二種,由於經常發生農作物損失被盜採,你出於懲罰或者報復故意在農作物上塗抹劇毒物質,如果因此而誤食,甚至偷食都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與為防盜私拉電網是一回事。就是說你的拉電網行為也得合法的,法律允許才行。

第三種,你自己配方的農藥導致偷吃者中毒,這種情況也需要負責。因為自己配方並不合法,農藥也沒有歷史傳承這種說法。自己配方就是不合規的。


國病


無語了,一群法盲談法律。

這個問題是司考中經典題,結果是很明確的,有責任。

我分幾種情況說

1.你噴了農藥且並不進行提示,而且你噴農藥就是為了對付小偷時,這時如果小偷死亡,你就是故意殺人。因為這時你噴農藥有明確的目地性,應該是間接故意。無論怎麼看,故意殺人罪都跑不掉,主客觀要件齊全。

2.你噴了農藥,但不是為了防小偷,是為了農業需要,沒有提示有農藥。但可能因為農藥種類或噴灑量的原因,致小偷死亡。這時你應該是過失殺人,主觀方面,並沒有殺人的動機,但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從主客觀要件上看,過失致人死亡罪。

3.你噴了農藥,但你有警示牌提醒。這時小偷吃了被毒死,這種情況就存在兩種可能。

一,如果你的提示不夠明顯,他人很有可能看不到提示或不在意,如提示牌子太少,如夜裡沒設燈光看不見,如提示過於簡單(如,只寫偷吃後果自負)。這樣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沒有主觀故意,但是存在由於過於自信導致結果,也就是過失致人死亡,不過這種情況一般判決輕於第二種。

二,如果你提示足夠明顯,別人可以很直接的知道你噴了農藥,可能會毒死人。這種情況屬於你儘量避免結果發生,所以很有可能會免於刑事責任,可能會承擔一部分民事責任(賠錢)。當然,如果你能證明你農藥毒性不強以及有充分的提示,辯護人比較好的話,是存在完全免責的可能。

為什麼會出現小偷死還罰被偷的人呢?因為你放農藥是存在危險的,是可能會損害小偷生命健康權的,你要對自己的危險行為負責。當然,像那幾位社會達人所說的防小偷合理,但從法律上來講,防小偷屬於私立救濟,但私立救濟是有範圍的,侵害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權是公立救濟範圍,私立救濟是沒這個權力的。另外,從法律權益角度來講,小偷侵犯你的財產權,你侵犯他的生命健康權,你損害他的權益遠高於他侵害你的,權責不平衡。所以,你要擔責的。

當然,考慮到事出有因,一般審判時檢方起訴會注意情況說點好話,判決時法官也往往會從輕判決。

如果有興趣可以看看司考案例或文書網案例,類似的還有小偷爬高樓窗臺上摔死,遛進家吃了有毒食物等,案例很多的。

最後,拜託那些問答達人,說法律時翻下法條行嗎?別胡說。


李子木沆


大家好,我是不請自來的兔砸君。

首先,偷吃你家莊稼,這個偷吃你家莊稼的人可以定性為“小偷”。

其次,你打莊稼農藥的目的,是除草除蟲,並非有意針對人而打的農藥。

最後,這個偷吃你家莊稼的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有農藥的莊稼而亡,是屬於意外。

小偷屬於“自由職業”,是自己聘請自己的。在做小偷之前,都要做好各種死亡的準備,比如“喝假酒死亡”、“從窗外摔下死亡”、“逃跑的時候被車撞死亡”等等。

這些死亡屬於工傷,因為是自己聘請自己,所以全由自己負責。

我是社會兔砸,廣東瞎打瞎鬧的自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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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趣兔老大


說實話,你很大程度上需要承擔責任和賠償的!

感謝這位讀者“沉澱總是這樣的讓平易近氣慌”的邀請回答,謝謝。悟空問答原創作者“十星科技”,解答如下:

分析如下:

偷吃你家打了農藥的莊稼,導致別人中毒身亡的人。【人命關天】的案件,當事人家屬肯定要【討個說法】,當地有關部門也會對此高度重視。

因此,你用了什麼農藥?農藥哪裡來的?是不是違禁農藥?等一系列問題隨之而來!

如果你用了高效低毒的農藥,一般不會造成致人中毒的發生。

如果你用了私自使用“高毒”農藥,那麼,危害食品安全罪的是難辭其咎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可見,違法使用“高毒農藥”觸犯了刑法。

案例佐證

去年“毒大蔥導致羊死亡100多隻”事件,種植、銷售大蔥的兩個人(瀋陽農戶),經山東壽光市人民法院審理,兩人分別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7個月和6個月。

提醒

建議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多學多問,儘量選用“低毒、微毒”類農藥,或者科學合法使用“中等毒性農藥”,千萬不要胡亂使用“高毒”農藥(有的是限制使用,有的是嚴禁使用)。


十星科技


農村社會,自古以來崇尚人們的道德修養,相對於真實的農村現實生活情況,和人們的道德認知水平與年齡上不具備自控能力行為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難免有隨時起意去偷吃他人瓜果莊稼的不良行為,、這種道德層面(偷)的行為、與法律意義上的偷盜行為從本質上需要區別對待。

依據目前農業生產植保管理中農藥使用的管理現狀、凡對人能經過食用後危害食品安全的農藥品種,均被國家納入禁止生產使用和限制使用範圍。依法正確使用農藥,通常不會造成食用莊稼、瓜果致人死亡的後果。

在農作物生長己經具備食用價值的時段,生產者若在莊稼上使用能夠致人食用死亡的農藥,己經違反了國家農藥管理規定。如果為阻止他人的偷竊行為、在莊稼上以投毒方式來報復偷竊行為,無論是否具備警示標誌或提醒、若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後果、即、己經觸犯到了刑事犯罪之例,依然要根據對他人的損害程度、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更何況己經具備食用價值的莊稼沒有噴施致人死亡農藥的必要,(即、無知者需擔責、故意者必懲戒。

因此需要告誡農藥使用者。需從食品安全的角度,慎重認真地依法規範自己農藥使用上的行為、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農民社會是一個大家庭,相居為鄰,三五里地為友親,不必為一瓜一果的得失而視法不見。相反偷吃他人瓜果的也富不了多少,與失德相比較、過也。……和諧社會,需人人自律而行。

田園農人說農村。


劉士志


偷吃我家打了農藥的莊稼中毒身亡,還要我承擔責任和賠償嗎

?針對這個題,我來談一談我自己的看法。

有沒有責任,最重要的一點是要看是不是故意的。如果以前存在被人偷盜的情況,噴灑農藥是為了報復,那麼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純粹是為了植保,那麼相對來說責任就要小得多。

另外一點,農藥噴灑需要使用國家規定的農藥,不能使用明顯超出植保需求的農藥,並且噴灑過後需要再顯眼位置掛上警示牌子,如果有了這些,基本上不會有什麼麻煩。

但是考慮到農村的實際情況,有的時候可能需要作出一點經濟補償,這個就要根據當地情況來定了,我們那邊有句話叫“死有理”,也就是說死的人最有理。這其實是很無奈的一種情況。


農家客


為什麼要給他賠償呢?題主說的是莊稼,農村的莊稼基本都會打農藥,如果不打農藥莊稼地裡的食物都會被蟲子吃完,農民打藥的目的是殺害蟲而不是殺來偷吃自己莊稼的人。要知道農民一年到頭就為了那幾畝地的糧食,如果被蟲子破壞完了怎麼辦,他們也沒有辦法、他們也不會想打藥啊,既浪費錢,又浪費人力。

小偷偷吃別人家莊稼這本來就是違法亂紀的事情,這已經損壞了別人的財產。所以小偷自己本身有錯在先,再說了,又不是別人強迫他去偷吃莊稼的,自己的行為就要自己去承擔後果。那如果小偷偷吃人家莊稼沒有被毒死,農民還要去問小偷要錢賠莊稼嗎,肯定不會啊。

做人還是要堅守原則比較好,偷別人東西,偷吃人家莊稼,不管從道德方面還是從法律層面來說都是不正義的,不正確的,會被社會譴責的,法律必須制裁的。所以做人就要做的堂堂正正,否則你死了也是白死了!

這是大貓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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