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拿鱷魚和臭蟲放生的人真的「佛系」嗎?

評論:拿鱷魚和臭蟲放生的人真的“佛系”嗎?

資料圖。

《民主與法制時報》特約評論員 吳學安

日前,有人在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鹽坪壩長江大橋工地附近的長江邊,捕獲一條體長約20釐米的小鱷魚。經宜賓市翠屏區畜牧水產局漁政管理站技術人員檢查分析,認為該鱷魚為“放生”鱷,系長江水系外來物種灣鱷。該鱷魚可以長到7米長,不僅對自然生態造成破壞,還會威脅人類安全。

近年來,屢屢發生的隨意放生事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較大關注。如媒體曾披露一些“愛心人士”盲目放生,他們放生福壽螺、克氏原螯蝦、佛羅里達鱉等外來物種,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甚至有人還一次性放生58公斤蛇和2公斤臭蟲,連居民的正常生活都會受到威脅。這些隨意放生行為,既傷害了被放生的野生動物,導致野生動物在短時間內大量死亡,同時又給放生地的自然生態環境帶來破壞,甚至給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帶來困擾。有鑑於此,以立法的方式實施行為限制與規範,已成為當務之急。唯有形成合力,才能使得放生只有慈善之悲而無盲目之患,更不會成為新的災難之源。

放生在國內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同時還受宗教文化的影響,所以無法“一刀切”禁止。但將放生納入法治化軌道,給“隨意放生”立規矩是最好的倡導,其間應包含諸多積極意義。一方面,對放生行為本身進行規範,對功利化的放生行為給予限制,能夠避免不規範放生形成的新的傷害,促使其迴歸到信仰的初衷和本義,並讓放生的善意以其他善舉的方式替代;另一方面,以法律的方式進行宣傳和教化,在保護動物和生態環境的同時,最終迴歸到對人的教育和權利的保護上來。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規定了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

從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來看,法律對放生行為給予了足夠的尊重,而作為放生者,也應該尊重法律釋放的善意,主動接受法律的約束,積極規範自己的放生行為。也就是說,現行法律是允許放生的,但放生者要堅持科學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不能破壞生態環境,不能損害他人權益,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原標題《隨意放生從“亂”到“治”需要法治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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