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戒毒醫院:吸毒、販毒在刑法上的區別大家了解多少

當你為吸食毒品找尋各種理由的時候,那麼只能說明毒品已然改變了你的感官,你需要在痛苦中找尋真相而這個正常的思維方式卻被毒品所阻礙著,就像本編先前講過的“海洛因和冰毒在感覺上有何不同”,二代毒品冰毒可謂是被毒販各種加工為之利用,然後進行通過誘騙的方式做違法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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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吸毒與販毒它們之間雖然只差一個字,但區別就大大不同了。吸毒者的一些原因說明他們一部分人是被毒販誘騙而誤食毒品,那麼這類人群也算的上是受害人群的一種,在法律層面上;單獨的吸毒行為不構成犯罪,也不會判刑,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則拘留、罰款,吸毒成癮者會被強制戒毒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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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而在一些自願戒毒醫院戒毒也同樣是沒有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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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販毒卻純屬為他們謀私利害人害己,從情理來講這些人罪不可恕,而在法律上來講呢;《刑法》第347條 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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