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走私運輸毒品3人被判死刑

7月4日,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陸真茂、韋振捆、陳承勇、陸介夫4人走私、運輸毒品犯罪團伙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陸真茂被依法判處死刑,韋振捆、陳承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陸介夫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陸真茂、韋振捆和陸介夫共謀到緬甸購買毒品。2016年1月12日,韋振捆在來賓市取31萬元現金後與陸真茂、陸介夫前往雲南省,並於次日從雲南省孟連縣勐阿鎮偷渡至緬甸邦康市,經陳承勇聯繫與緬甸邦康的一名“排長”(另案處理)達成毒品海洛因及麻古買賣交易,將毒品藏匿於挖掘機內由拖車運送回來賓市,陳承勇與陸介夫乘坐五菱汽車沿路跟車押送。2016年1月26日凌晨,兩車行至來賓市鳳凰高速收費站時被公安民警查獲。民警從拖車上的挖掘機內查獲總淨重5614.3克的毒品海洛因16塊和總淨重1222. 1克麻古 60袋。經鑑定,扣押的16塊毒品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麻古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7月1日、8月31日,韋振捆、陸真茂先後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真茂等4人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仍走私、運輸,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陸真茂、韋振捆、陳承勇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走私、運輸海洛因5614.3克、甲基苯丙胺1222.1克,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毒品數量大的標準,情節特別嚴重,當嚴懲不貸。

鑑於三人所走私、運輸的毒品系同宗毒品,陸真茂負責聯繫上家,又是累犯,罪責較韋振捆更重;結合陳承勇的認罪態度,故對韋振捆、陳承勇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陸介夫負責跟緊運毒的陳承勇,根據陸真茂的安排讓陳承勇指揮運輸車行駛路線,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藍日紅 江兵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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