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发了一句话,她竟然被拘留!这些消息千万别发!

日前,江苏南通通州公安迅速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经查,2018年8月7日,

李某(女,35岁,通州人)通过微信群发表攻击交警的言论,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已构成寻衅滋事。目前,通州警方依法对李某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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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

2018年8月13日,通州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进行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发表攻击交警言论,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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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相关案例

微信群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6月5日,湖北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在例行工作巡查中发现,网名为“海天之恋”的网友在该县羊尾镇某微信群中编辑发布了一条内容激烈且扬言要搞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和羊尾派出所迅速立案展开调查,在询问中,肖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肖某的行为构成扬言实施爆炸,6月11日,郧西县公安局对其依法处以3日行政拘留处罚。

因该微信群群主严某未履行管理责任,网安大队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传唤严某到案,对严某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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