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米脂縣「4.27」趙澤偉 故意殺人一案陝西高院已覆核終結

​陝西省榆林市米脂縣發生的“4.27”趙澤偉故意殺人案件,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於2018年7月10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8年7月24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現已複核終結。

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陝08刑初3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庭宣判時,趙澤偉表示上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11日給被告人趙澤偉送達了刑事判決書。送達後,趙澤偉於當日19時38分向米脂縣看守所提交自書的“不上訴書”材料一份,該“不上訴書”寫明:“我選擇不上訴,我對不起死者家屬和他們的孩子,他們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那麼多受害人的痛苦,我難以原諒自己的罪。”因7月11日給被告人趙澤偉送達了刑事判決書,其上訴期限應截止7月21日,但7月21日是星期六,屬法定休息日,故其上訴期限順延至7月23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遂於7月23日前往米脂縣看守所,訊問趙澤偉該“不上訴書”是否系其自己本意並書寫,趙澤偉予以肯定回答。同時,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告知趙澤偉,當天繫上訴期限最後一天,其是否堅持不上訴?趙澤偉再次明確表示自己不上訴。7月24日,上訴期限屆滿,本案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不開庭審理。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僅因工作、生活不順而遷怒無辜,心生怨恨,繼而圖謀報復,持刀瘋狂捅刺放學學生,發洩私憤,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趙澤偉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陝08刑初37號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