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运动会集训受伤,谁来赔偿?

近日,安康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于原告是一名在校小学生,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为关注,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反复阅卷,深入到纠纷发生地调查案情,寻求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保险公司的意见后,法官明确办案思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詹某为洛河某小学学生,2016年詹某被学校选为参加全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的远动员,9月13日在集训期间不慎摔倒,导致右锁骨骨折,入院治疗15天。2017年7月詹某第二次住院治疗10天。2017年11月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6年8月31日,洛河某小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洛河某小学;保障内容包含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4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内容和责任免责内容为《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条款》,该条款中第三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列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学生詹某受伤在保险期间内。

谁来担责?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詹某事故发生时9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詹某为参加2016年全县中小学田径运动会进行体育训练,被告洛河某小学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受伤,且学校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洛河某小学应承担责任。

谁来赔偿?洛河某小学与保险公司签订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保险单,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平等主体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自成立时生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保险合同内容及责任免责内容《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条款》,第三人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原告詹某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多少?关于鉴定及鉴定费用,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鉴定系专业机构根据相关鉴定标准、结合鉴定人的身体情况作出的结论,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鉴定结论,且未在举证期内提出,故对原告属十级伤残予以采信,对护理期、营养期酌情认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詹某66373.01元,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均息诉服判。

该案极大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校方与学生家庭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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