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不断进化的司法新物种,预示着法律世界怎样的变革?

互联网法院:不断进化的司法新物种,预示着法律世界怎样的变革?

作者 / 张延来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智合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到我落笔写这篇文章,刚好过去整整一年。作为中国第一家,也可能是全球第一家以“互联网”命名的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始终被外界高度关注。

从一开始人们纷纷猜测定位和作用,到法院真正开始运转,并且逐步在个案审判、运行机制和制度规则各方面不断做出创新,一年来,我们看到了一个全新的司法物种。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增设北京和广州两地互联网法院的方案。8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人事任命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同期,6月22日,“西部首个互联网法庭”在成都市郫都区正式挂牌运行。

这个新物种显然不是孤立的个体,渐成气候的互联网法院到底因何产生,价值几何,去向何处?作为一个旁观者,同时也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亲历过案件以及与之有过多次学术交流机会的律师,现分享一些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刚满一岁的杭州互联网法院

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官方文件中早有明确。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作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

而根据北京高院此前发布的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将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

可见,互联网法院在高层的规划中需要承担两个角色:

涉网案件审判专业化,探索涉网诉讼审判规则

有人说涉网案件跟传统诉讼案件有啥区别,网购合同不是合同吗?网络侵权就不是侵权了吗?事实上,与传统诉讼相比,涉网案件有诸多差异化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年来的实践做一个梳理:

技术性强

线上发生的行为,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有关的证据大多数是数据电文形式呈现。此外,很多行为本身就是技术属性非常明显,例如网络侵权、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这些问题能否适用恰当的法律规定去处理都依赖法官对技术原理有很好的理解和把握。

典型案例,比如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当事人使用的区块链存证方式涉及到大量的技术原理,这些原理能否有效地保障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法院在判决中都予以详细的拆解和说明。

除了实体审理中会遇到技术问题,很多案件甚至在管辖权等程序问题上都存在技术问题,因为网络上发生的行为可不像现实当中那么容易确定连接点。

商业模式强相关

涉网类案件的第二个特点是争议焦点往往与商业模式强相关。

法官需要在特定的商业模式或者业务场景下去理解双方争议的内容和主张。例如,考虑云计算平台的责任时不能简单的将其理解为一般网络服务平台进而套用“通知-删除”原则,因为云计算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不接触用户数据是他们的生命线。

此外,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侵害的权益往往并非作用在侵权对象本身,而是背后的用户体验、市场和生态。

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刚刚判决的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被告之间就数据控制权发生的争夺,期间的界限究竟如何设定,必须要求法官对数据背后的产业链条和商业利益有清晰的认知。

因此,法官对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商业模式的熟稔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判决能否真正起到定分止争,对整个行业产生积极还是消极的影响。

缺乏明确的立法和规则

尽管立法一直在互联网方面发力,但始终没能追上日新月异的网络经济发展步伐。大量新型的商业实践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争议很难在立法上都找到明确的规则,立法的滞后性就需要靠司法审判在个案中予以弥补,进而形成规则,有效地反哺到立法中去。

例如,电子存证在民事领域到底如何认定,目前立法层面并无完善的规则,互联网法院就可以通过个案不断地确立规则,包括我承办的时间戳电子存证案件,法院通过判决全面梳理了电子存证证据的认定规则和具体步骤。

最终,在不断积累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总结梳理成为标准,也就是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

借助新技术提升审判效能,创新互联网审判模式

既然是叫“互联网法院”,当然要能够把网络信息技术无缝对接到审判实践中去,解决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在这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的第一年中也可以说是亮点频出,包括:

在线审理

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各环节全程可以实现网络化。

异步审理

将涉网案件的各审判环节分散在网上诉讼平台,允许各主体按照各自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诉讼。

电子送达

利用大数据自动检索当事人名下的所有手机号码、绑定的宽带地址、电商平台账号、电子邮箱等常用电子地址,进行信息推送,部分信息必须要当事人点击确认才能继续使用设备,保证了送达效果,目前送达成功率达88%。

电子证据平台

通过接口对接方式,推送电子证据至诉讼平台,用于存储、接入、交换、认证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证据。

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大幅度提升了审判效率,据法院公布的数据,涉网案件开庭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缩短60%和50%的用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9%。

何以成趋势

事实上,不仅是杭州、北京、广州的互联网法院以及成都的互联网法庭,全国范围内,最高院2016年提出的“智慧法院”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庭审直播、法院专网、智能审判辅助都已经广泛引入法院系统。

此外,基于移动端的微信法庭也已经在多个法院试水成功。法院线上化、智能化,涉网案件审判专业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向来以稳健、保守形象示人的法院,为什么会锐意创新进化成现在的模样?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回到整个法律体系与社会发展的规律当中。法律体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态要由生产力所决定,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所以工业革命作为第一次生产力飞跃造就出了当前的一整套近现代法律体系,一直沿用到今天。

网络技术革命带来了人类生产力的第二次飞跃,因此整个法律体系也一样需要做出重新升级,法院只是这次大升级中的一个排头兵。

除了法院的升级换代,立法也一样早就开始全面重构,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一直到各个传统部门法根据互联网实践而做出的大量修订,显然这次是整个法律体系对网络时代环境变革的全面回应。

△ 技术与法律关系公式

接下来的进化方向

接下来,互联网法院的基因还会继续蔓延,在司法体系中催生和触发更多新物种,从方向上看,一定是朝着跟技术更加匹配,为技术创新、网络经济提供更通畅的司法环境发展的。基于这个规律,我们可以做出一些趋势预测:

趋势1:更多的互联网法院

这个很容易想到,杭、北、广这些互联网经济发达的地区已经率先成立,西部也从互联网法庭开始试水,互联网作为基础设施越深入社会生活,越需要互联网法院用更低的成本和更专业的审判定纷止争。

所以,一旦先行者们的经验成熟,必然遍地开花,未来所有的法院都将是互联网法院,虽然不一定叫这个名字。

趋势2:法院成为开放平台,并形成司法生态圈

就像BAT一样,法院也处在司法网络中的关键节点上,大量的第三方资源都可以跟法院对接,在调用法院提供的数据接口的同时,提供更丰富的第三方服务。届时,法院只需制定好平台规则、做好平台治理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大包大揽,事事亲力亲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电子存证平台就是典型的例子,它与诸多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打通,电子证据借此可以快速的流动和使用。

日后,应该会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司法服务机构与互联网法院对接,逐步形成一整个司法生态系统,有相关需求的当事人,可以在这个体系里一站式解决问题。

趋势3:互联网公安局、互联网检察院、互联网行政执法机关都随之而来

公、检、法三家已经有法院首开记录,处在同一个系统中的两家兄弟单位怎么可能无动于衷呢?“互联网公安局”、“互联网检察院”的出现恐怕也只是时间问题。当然,原因并不是跟风,还是网络社会实践的需要。

而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人家早就提出来“以网管网”,工商、食药监、税务等部门各种网络管理系统都在用,从理念到工具都轻车熟路,所以“互联网工商局”、“互联网税务局”等等一众行政执法机关也都会闪亮登场。

趋势4:机器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成为常态

互联网法院的标志性意义之一就在于法律活动的线上化,这使得数据更加容易沉淀下来,从而为司法人工智能铺平道路,因为人工智能的本质就是大数据。

数据沉淀得越多,机器学得就越快越聪明,当人工智能在各个法律维度上都展示出过人实力的时候,公众就会更加相信机器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机器警察。

目前司法资源紧张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最大的瓶颈依然是人,法官普遍在超负荷运转,但仍然不能消化激增的案件,根本解决之道必须依赖人工智能,相信互联网法院很快会在这方面做出表率。

趋势5:律师从律师事务所独立出来

尽管《律师法》要求律师必须在律所执业,但立法从未阻挡过趋势的力量。

基于线上沉淀了越来越多的律师数据,当事人不再借助律师楼的豪华程度和律师的阿玛尼西装判断其专业程度,法律服务也更多地借助线上就可以完成,律师和当事人从建立合作到完成服务都线上化了。此时,物理意义上的办公室和律所还有多少价值呢?

更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律师作为手艺人从律所和办公室解放出来,更加强调个体和个体之间的自由联合,律所之间、地域之间的边界通通被打破。

法律人的当代使命

人类社会正在加速向线上的虚拟世界迁移,那里会构建出一套全新的游戏规则,而当代法律人的使命就在于参与建立这套规则,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挑战。

仍然有不少人对于法律领域的诸多创新持怀疑态度,他们还执着于传统的法律体系和实践,试图把新的做法解释为哗众取宠、噱头或者政绩,这些想法都是不可取的,而且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及当前的特殊时间节点缺乏足够的认识。

若干年后,一套全新的互联网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服务体系必将建立起来,人们会以一个全新方式享受更加高效和科学的法律供给。而现在的我们,必然有一部分人会因为在这个进程中的贡献被后人所铭记。

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专利代理人资格,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曾多次参加网络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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