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賣家?「海淘」平台的身份之爭

谁是卖家?“海淘”平台的身份之争

廣州案例 ● 第二十八期

進口產品”“X國直郵”,

“海淘”買進全球好物,

動動鼠標省時又省力,

但是出了問題該找誰?

谁是卖家?“海淘”平台的身份之争

消費者與網絡交易平臺之間能否成立直接的買賣合同關係? 出現交易糾紛又該如何維權?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和4月16日,王某晨在被告北京好某師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某師大藥房)的“好某師”網站(網址http://www.****yao.com)購買了“澳洲直郵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膠膠囊”10瓶(每瓶1000mg,200粒,單價268元),王某晨實際支付貨款共2580元(優惠100元)。

王某晨下單後,好某師大藥房通過澳洲直郵方式向其寄送了所購的上述商品,其購買商品的合同履行地(收貨地)為廣州市黃埔區南崗。

王某晨認為,該涉案商品無中文標示和進口食品《檢測檢疫證書(衛生證書)》,也無藥品和保健食品批文,且好某師大藥房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因此其商品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藥品、食品的相關規定,故起訴請求:❶ 好某師公司退回貨款2580元並予以十倍賠償25800元;案件訴訟費由好某師公司承擔。

好某師大藥房辯稱

❶ 王某晨購買的商品並非是好某師大藥房銷售,與好某師大藥房雙方並非買賣合同關係,本案商品的銷售者分別為美國健康快遞有限公司和natural beauty shop,好某師大藥房只是接受上述兩個商家的委託在網絡平臺推廣展示銷售者的商品,同時接受銷售者的委託代收貨款。

❷ 王某晨購買的商品系銷售者從海外直接郵寄,好某師大藥房在網絡平臺上也清楚標註和提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系海外直郵,王某晨上傳身份證件後在網站完成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並與境外銷售者達成買賣合同,王某晨與銷售者達成買賣合同生效後,好某師大藥房根據銷售者的委託向購買者收取貨款。

❸ 好某師大藥房只是服務提供者。

❹ 王某晨提出所購買的商品沒有中文標示和添加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成分,因好某師大藥房只是金融服務提供方,故不對產品質量負責。

❺ 王某晨可以憑銷售發票和購物小票向銷售商主張權益,好某師大藥房可以提供銷售商的地址和聯繫方式。

在好某師大藥房的“好某師”網站上,涉案商品展示頁上標註瞭如下相關信息及其他信息:

谁是卖家?“海淘”平台的身份之争

❖通用名稱:澳洲直郵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膠膠囊1000mg200粒;

❖生產廠家:Healthy care;

❖產地:澳大利亞;

❖成分:高濃縮蜂膠精華。

爭議焦點

王某晨與好某師大藥房之間是否屬於買賣合同關係?

谁是卖家?“海淘”平台的身份之争

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晨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王某晨不服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判決:

撤銷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上訴人北京好某師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向上訴人王某晨一次性退還貨款2580元,並支付賠償金25800元。

法官說法

谁是卖家?“海淘”平台的身份之争

主審法官 張純金

廣州中院 四級高級法官

1本案雙方之間是否屬於買賣合同關係?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於雙方之間是否屬於買賣合同關係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王某晨在好某師大藥房經營管理的網站購買了案涉產品,並通過支付寶賬戶向好某師大藥房支付了貨款,雙方之間的交易關係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相反,好某師大藥房主張其並非案涉商品的銷售者,雙方不屬於買賣合同關係,但好某師大藥房在其網站上並未明示案涉產品的銷售商另有其人,在與王某晨的交易過程中亦未進行相應的告知或披露,且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好某師大藥房提交的銷售商的身份主體資料的證據亦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關於證據的形式要求。至於雙方爭議的案涉產品是從國外直郵還是國內發貨的問題,涉及的只是貨物的交付或運輸模式,不足以作為認定雙方是否屬於買賣合同關係的依據。綜上,廣州中院認定雙方屬於買賣合同關係。

2涉案產品是否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將“蜂膠”收錄其中。2007年10月30日原衛生部《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覆》(衛監督函[2007]274號)、2015年6月5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銷售羅恩蜂膠行為定性問題的覆函》均認為蜂膠屬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系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屬於普通食品或普通食品原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食品的成分為“高濃縮蜂膠精華”,明顯不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上所述,2007年10月30日原衛生部已經做出了《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也明確將蜂膠收錄其中,故好某師大藥房在2015年3月銷售案涉產品的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條件。鑑此,王某晨訴請好某師大藥房退還貨款2580元,並予以十倍賠償2580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谁是卖家?“海淘”平台的身份之争

案例註解

對於雙方是否成立買賣合同關係,不同的考量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1

網絡交易平臺的一般地位及其責任區分

不同於線下傳統買賣合同中的銷售商,網絡交易平臺根據其所提供的服務不同,在交易中所處的地位有所差別,所應承擔的責任亦隨之有輕重之分。以下以我國幾大電商為例,對網絡交易平臺的不同類型進行簡單區分。

作為銷售商的網絡服務平臺

以京東自營商城為例,在此類網絡服務平臺中,消費者在平臺所展示的網頁中瀏覽某種商品,並支付費用、進行下單。該商品註明平臺公司配送,銷售者為該平臺。在消費的全過程中,網絡服務平臺僅向消費者展示相關產品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產品生產商、產品價格等,但自始至終未向消費者提示或披露有第三方銷售商的存在,即向消費者默認網絡服務平臺就是商品的銷售商。此種情況下,買賣合同關係的雙方為消費者與該網絡服務平臺,若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發生糾紛,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主張權利。

作為第三方的網絡服務平臺

以天貓商城為例,在此類網絡服務平臺中,一般會進駐各類賣家,消費者也知悉該網絡服務平臺一般僅提供平臺服務而非產品的直接銷售者。此類網絡服務平臺一般會在賣家入駐前,審查賣家的商事主體資格,並將賣家的營業執照等在平臺向消費者展示。在此種情形下,若消費者通過該網絡服務平臺購買到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可直接起訴賣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網絡服務平臺無法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或存在其他過錯,消費者也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平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為雙方代理的網絡服務平臺

在網絡購物中,有些網絡服務平臺有著更加簡單的地位。此類網絡服務平臺或在其顯著位置標註僅僅提供“代購”服務,或在消費者下單時彈出對話框,顯示其僅進行代理收款、代理下單等活動,消費者只有閱讀後點擊“同意”,才可繼續購買產品。在此種情況下,該網絡服務平臺僅代理買家下單、代理賣家收款,並非買賣合同的任一相對方,故若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需要向海外生產商或銷售商追責,而該網絡服務平臺一般並不需要承擔銷售者的相關法律責任。

2

“海淘”中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認定問題

通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網絡交易平臺所承擔的並非是單一的角色。在發生“海淘”糾紛時,對網絡服務平臺的地位進行準確認定,是消費者維權的首要問題。

➢首先,從網絡服務平臺的外觀來說,當“海淘”糾紛中的網絡服務平臺在展示案涉產品時,並未標明有另外的銷售商,或未標明僅為代理關係且已盡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時,可直接將其認定為產品的銷售者,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好某師大藥房在其網站上對案涉產品所標註的信息包括:通用名稱、生產廠家、產地及成分。其並未向王某晨明示或披露案涉產品有其他的銷售商,亦未告知王某晨其僅進行代理服務。在此情況下,王某晨向好某師大藥房網站下單並付款,可認定好某師大藥房即為案涉買賣合同關係的賣家。

➢其次,從網絡服務平臺所進行的服務而言,若網絡服務平臺未向消費者披露產品的銷售商另有其人,或未明示其進行的是代理服務,那麼即使網絡服務平臺標明“×國直郵”,也不能免除其作為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好某師大藥房雖在其網站上標註案涉產品為“澳洲直郵”,但此種運輸方式對其與王某晨成立買賣合同關係並無實質影響,且好某師大藥房並無提供證據證實是王某晨委託其在境外購物。根據王某晨提交的證據,案涉產品確實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故好某師大藥房應承擔其作為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谁是卖家?“海淘”平台的身份之争

法官提醒:

“海淘”“海外代購”“海外直郵”,涉及我國海關的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交易平臺的規範化經營等諸方面問題,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需要綜合考量,才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 | 廣州中院

編寫人 張純金 介晨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