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也是有保质期的,劳动监察追诉缴纳社保的时效性原则

社保问题是与员工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它涉及到养老金、医疗保障、工伤赔付、生育补贴、住房贷款等等,触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我国相关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仍然存在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很多员工也会因为工作需要,无奈屈服。但是当一些员工不满企业的违法行为,需要维权的时候请注意,因为劳动者维权也是有保质期的,过了一定的期限,法律就不会再追究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了。

具体案例分析:

2016年7月,孙小姐应聘上海某文化公司做活动策划,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试用期为3个月,实习期工资为4500元月,并还约定了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但是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给孙小姐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7年7月才开始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2月,孙小姐辞职时要求该公司补缴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认为已于2017年7月开始为孙小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已超过追诉时效,故拒绝孙小姐的要求。孙小姐不满该公司的安排,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据《劳动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因公司逾期还未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相关劳动法知识普及:

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追诉缴纳社保的时效该如何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公司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一直未给孙小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有连续状态,直到2017年7月才为孙小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2017年6月31日,可见王某2017年12月投诉,未超过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故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为该员工补齐少缴的社会保险部分。

由此可见,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受劳动法保护的,身为公司的HR,最好依法为员工缴齐劳动保险,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一定要与员工签订书面约定,以免在劳动纠纷中处于绝对劣势;作为劳动者,一定要了解一定的劳动法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进行维权。

劳动者维权也是有保质期的,劳动监察追诉缴纳社保的时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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