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3000萬元!我市出台重大科技項目招引的獎勵辦法

最高奖励3000万元!我市出台重大科技项目招引的奖励办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加速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發【2016】107號)《鎮江市“聚力創新”六條政策措施》(鎮政發【2016】52號)《丹陽市關於聚力創新深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丹發【2017】114號)文件精神,按照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速開放創新,加快功能轉換,著力補缺發展短板,創造發展特色,招引重大創新載體、知名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項目落戶我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勵辦法適用於工商註冊地、稅務徵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我市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從事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行業的企業、創新載體或機構。

第三條 重大創新載體落戶扶持。支持與我市支柱產業發展相關聯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經過國家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支持知名科學家、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國家重點高校院所圍繞我市傳統優勢產業和新興戰略產業的轉型與發展,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驗室或具有專業性、公益性、開放性特徵的產業技術研究院。以上載體引入核心技術、採購關鍵設備、配備核心研發團隊並對我市重點特色產業發展能起到重大引領和支撐作用的,

經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丹陽市財政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支持(其中產業技術研究院最高可達6000萬元),並積極推薦申報國家、省、市扶持項目

產業聯合創新研發總部設立扶持。對世界500強企業、行業龍頭企業、中央直屬企業在我市牽頭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的聯合創新研發總部,立足於我市重點特色產業、配備穩定研發團隊和必要研發設備且開展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及價值鏈高端環節研發攻關的,經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由丹陽市財政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支持

研發機構扶持。對入戶丹陽經國家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採用後補助的方式給予300萬元資助;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最高給予200萬元資助;鼓勵企業收購或投資設立

海外研發機構,經商務部門備案後,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最高給予200萬元資助

第四條 重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扶持。對技術國際領先、行業帶動性強且符合我市重點特色產業定位的科技成果,落戶後3年內在我市成功產業化,從企業開具銷售發票之日起3年內累計應稅銷售經審計分別達到1億元以上或5億元以上的項目,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丹陽市財政參照《關於丹陽市進一步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激勵政策》第十條執行;對標誌性重大項目、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點行業國際國內標準制定、重大兼併重組、重大商業模式創新等由市委、市政府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 創新型企業培育獎勵。設立創新型企業培育專項,針對企業不同成長階段分類精準施策。支持初創期科技企業發展,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對本市財稅貢獻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鎮區財政全部獎勵企業。經國家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落戶我市的,在享受市有關政策的基礎上,每家企業再給予40萬元落戶獎勵,落戶3年內納入本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且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進入省培育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5萬元獎勵;以上資金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按規定列支。對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擬上市企業,開設綠色通道,實行“一企一策”。

第六條 知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落戶及運營獎勵。支持國際國內知名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成果轉移中心等科技服務中介機構在我市設立分中心,根據投資運營情況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支持以我市重點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科研院所與國內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共同組建高價值專利培育示範中心,符合條件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丹陽市科技局對丹陽市科技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和績效管理,對績效評估優秀的機構按三個檔次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以上獎勵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建立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績效考核獎勵制度,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對高新科技產業園區納入省級以上孵育計劃的項目給予省撥經費1:1共同支持;在3年孵化期內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給予載體運營機構10萬元獎勵。

第七條 招商單位及個人獎勵。對經本市認定的招商單位每引進一家重大創新載體(以本辦法第三條所述為準),給予20萬元落戶獎勵,落戶3年內載體正常運行並有成果產出時,再給予40萬元獎勵;對經本市認定的招商單位每引進一家產業聯合創新研發總部(以本辦法第三條所述為準)和知名科技服務業企業總部(以本辦法第六條所述為準),給予10萬元落戶獎勵,落戶3年內研發總部正常運行並有成果產出時,再給予40萬元獎勵;對技術經紀人、技術交易中介機構每促成一項重大科技成果項目成功落地我市(以本辦法第四條中所述為準),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本市認定的招商單位每引進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招商單位10萬元落戶獎勵,落戶後3年內納入本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且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的再給予40萬元獎勵。以上獎勵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對招商單位的獎勵,其中不低於70%用於獎勵在招商活動中有貢獻的個人

第八條 符合本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市其他相關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地方予以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由丹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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