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 吓“倒”他人被判赔具有标本意义

遛狗不拴绳,不但违反相关规定,而且可能给犬主带来官司。8月2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案例:犬主遛狗未拴绳,他人受惊吓摔倒致残,最终被判决赔偿48248元。(8月27日《成都晚报》)

成都市民赵某某遛狗不拴绳而吓“倒”他人被判赔,虽是个案,但其标本意义却现实而深远。

因为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快和赋闲人员的增多,养狗已成了城市的一道风景线,养狗者从较为富裕阶层扩大到一般工薪阶层。活泼可爱、善解人意的宠物狗给钢筋水泥丛林中寂寞的现代人带来了心灵慰藉,但随之而来的因不文明养狗引发的问题也与日俱增。由养狗引发的伤人、扰民等问题已成为新的城市公害。狗患,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万众瞩目,成为一个全民热议的话题。

本案中,成都市民赵某某傍晚在小区街道边遛狗,但未拴狗绳,导致坐在街边石椅上理鞋的陈某某起身时受到惊吓,摔倒在地无法站立。尽管赵某某的哈士奇并未与陈某某发生身体接触,但法院综合现场视频以及陈某某陈述可判定,赵某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狗未采取管理措施,外出未拴狗绳,致使宠物狗脱离控制,惊吓到陈某某致其倒地摔成腰椎骨折,陈某某受伤与哈士奇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遛狗不拴绳 吓“倒”他人被判赔,抓住了治理狗患的牛鼻子。说明要治狗先治人,因为狗患说到底是人患。每一条任性的狗的后面都站着一个法律意识淡薄和公德意识缺失的狗主人,俗话说得好:“物像主人形”,有什么样的狗主人,就会有什么样的狗。因为狗毕竟是畜生,狗咬人也好,吓人也罢,都没有什么主观故意,纯粹是一种动物本能。而狗主人遛狗不拴绳,实际上是对潜在危险的一种有意识放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一种漠视。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将犬只装入犬笼、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遛狗拴绳,是养狗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宠物负责。有研究表明,一条牵引绳能减少宠物狗30%的误食、40%的车祸、50%的丢失。

遛狗不拴绳 吓“倒”他人被判赔,应了网上流行得到一句话:“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同样的道理,不拴绳遛狗,闯了祸都是要担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院判赵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作为惹事狗的主人赵某某一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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