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無罪,那防衛過當該怎麼判?防衛過當使人致死,又該怎麼判?

宅屋人


防衛過當,法律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談防衛過當,一定先要明白什麼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大家都知道是無罪的,它的構成必須符合下述5個條件:(1)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時間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還沒有開始或已經結束都不行;(3)對象條件: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不能波及第三者;(4)主觀條件: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也就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什麼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就是符合上述前4個條件,但就是沒有掌握好“火候”,缺少了第5個條件,防衛行為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而對於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存在罪過心理的。防衛過當是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化而來,因此說,防衛過當既具有社會的有益性,又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二者相比較,社會危害性還是主要的,因此說,防衛過當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法律考慮其系由正當防衛轉化而來,故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致人死亡,怎麼判?

防衛過當不是罪名,要先確定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故意的一般定性為故意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罪;過失的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之後按照具體罪名適用的條款減輕處罰,比如故意傷害致死,法律相應條款是10年以上的刑期,如果認定防衛過當,應減輕至3—10年的幅度內處罰;再比如過失致人死亡,相應條款是3—7年的刑期,認定防衛過當後,應減輕至3年以下的幅度內處罰。同時,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


現在,崑山寶馬司機被殺案,人們很是熱議,正當防衛與否,也是爭執不休,我覺得在公安機關對案情偵查終結之前,我們姑且把它當做一個普通的案件、普通的新聞事件就行,不要傳謠、信謠,不要傳播未經警方證實的事實,也不要“法律、道德”的爭辯不休,對一個情節的認定,一定要建立在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而不能依著自己的好惡隨意言論,更不能為了自己的不良目的而搏眼球、搏關注,要知道“網絡空間也並不是法外之地”,相信司法機關,會查清案件事實,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一個普通老百姓的看法!防衛肯定是防衛,至於是否防衛過最終是由法院判定,法律是為民而生的,也應該為民而用。我反覆觀看了幾次視頻也注意到了一些細節,故而我們理性分析一下,首先過錯方是紋身男,其次兇器也是紋身男的。第一次,白衣哥被迫防禦制止了,紋身男的拳腳攻擊。第二次,又提刀攻擊,也是被迫防禦制止。第三次,是關鍵紋身男是追砍白衣哥時兇器脫手,並非紋身男主動放棄兇器終止行兇,且有再次拾刀的動作和行為,仍然具有行動攻擊能力,也不能判斷紋身男是否放棄再次發起攻擊。第四,白衣哥第一次拾刀自衛後有扔刀又撿起的動作,證明此時白衣哥有終止自衛的行為和行動。是什麼原因讓白衣哥再次拾刀自衛,當時某種外接因素(語言,肢體動作等)刺激了白衣哥繼續自衛的行為,雖然紋身男有開車門的動作也不能證明他是退讓躲藏,所以白衣哥再次出手自衛,完全是正當防衛。俗話說兔子逼急了也咬人,更何況我們是人。當我們一次二次的受到傷害,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我不應該自衛嗎?我想問問那些說白衣哥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律師們,你們可以在生命受到威脅是冷靜思考,怎樣做是正當防衛,怎麼做又是防衛過當,因為你們專業。我們做不到,因為我們是有血有肉的正常人!平時我不超過10字的評論,這次不一樣,因為關係到一個人的後半生,關係到一個普通老百姓一家人的生計。我不為博取關注,只是談了自己的看法。支持起點贊!







見證111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鑑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鑑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釐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王家班


剛剛,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崑山市“8.27”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有了結果。9月1日下午,崑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佈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不久,江蘇省檢察院發佈通報,就該案為什麼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作出解釋。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寶馬轎車駕駛員持刀砍人反被殺案。公安機關接警後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並於當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崑山市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及時派員進行指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此案表示關切。

公安機關查明,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行至崑山市震川路,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經雙方同行人員勸解,交通爭執基本平息,但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拿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追趕數米被同行人員拉阻,後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二、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分析意見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 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2. 於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於刑法規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後,其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劉海龍受傷起身後,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於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3. 於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是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於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川9哥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會按照“故意傷害罪”定性,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致人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要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個案審理中,往往會綜合防衛的主觀目的、過當程度、罪過形式和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利益等幾個方面的因素。在崑山這個事件中,關鍵是看最終法官會如何定性,如果定性為正當防衛,那當然是無罪,如果定性為防衛過當,則按照法律進行判決,預計是兩年到五年的有期徒刑,但這個事件影響如此巨大,在社會輿論一片倒的壓力下,最終的判決結果具有極大的不可能性,讓我們拭目以待。


心輝隨語


寶馬疾馳閃電光,直撞騎車白衣郎。

紋身龍哥下車忙,我在崑山爾敢擋?

大哥兄弟一起上,就地滅了白衣郎。

白衣見狀心發慌,騰挪躲閃就是防.

龍哥打人誰敢防?待我提刀開你膛。

幾個健步車門開,屠龍寶刀拿出來。

直奔白衣劈下去,未想寶刀不給力,

龍哥生來有脾氣,氣得寶刀扔在地。

白衣剎那露兇光,除非你死我不亡。

拿起寶刀刺斷腸,看你龍哥有多強?

白衣雖沒上戰場,但也曾經抗過槍。

龍哥見狀腳步忙,手捂下水去拿槍,

白衣眼角放紅光,只想保命沒商量。

上去又是一頓斬,龍哥狼狽路草旁。

幸好警察來阻擋,不然龍哥變肉醬.

龍哥此時想一想,強中還有強中強.

不是平時太能裝,今天怎會把命喪。

勸君平日多行善,就算到死也坦然。


Iamsohappy1051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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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檢方:“寶馬反殺案”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

百家號09-0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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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的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崑山市公安機關於當日對於海明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當即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來自南方的可樂



用戶1565083438014


道上老大叫龍哥,五次進宮九年多,

左邊青龍右白虎,縱橫崑山人人躲。

夜駕寶馬把酒喝,驚嚇白衣電摩托,

兄弟美女齊上陣,觸犯龍顏沒理說。

一言不合直接戳,提刀便砍不囉嗦,

盡顯江湖真膽色,刀刀見血好快活。

怎奈酒色體已弱,鋼刀未穩手中脫,

白衣健步將刃奪,手起刀落肚膛破。

一代梟雄大龍哥,自己非往死裡作,

白衣俠士正氣在,天理昭然世間播。



豬八戒三打白骨精


寶馬人是有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點可以肯定。但電車人在對方失去攻擊能力逃跑,還奮力致寶馬人於死地。存在主觀故意。這是謀殺。這是法律定義。……如有不同觀點,勿噴!去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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