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論證「併購後主營增值率每年不得低於20%以上比例」建議

證監會回覆人大建議稱,針對提出的“嚴管併購行為,考核主業增長”的建議,我們在監管實踐中已有相應監管措施。如證監會重點關注並依法監管上市公司完成併購重組後,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業績承諾實現情況、信息披露的合規情況等。對一些併購重組實施後,承諾業績完成比例較低、媒體質疑較大的上市公司,開展專項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考慮到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增長受多種因素影響,當下由行政機關設置剛性增長比例可能不利於公司自主經營發展。在今後的監管工作中,證監會將結合法律法規修改和併購重組實踐發展,積累案例素材,進一步論證提出“設置‘併購後主營業務增值率每年不得低於20%以上比例,達不到20%增速,三年不得減持;連續五年達不到,給予退市警告’標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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