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过酒席,办过婚礼,能否认定为事实婚姻?


笔者上大学时,听一位同学说:他们农村那边,18岁就置办婚礼了,然后先把小孩生下来。到了年纪了再去扯结婚证。

摆过酒席,办过婚礼,能否认定为事实婚姻?

无独有偶,笔者接到过一单咨询:她跟男方办了婚礼。之后一起生活了2个月,觉得感情不和,想要“离婚”。

她觉得虽然没领结婚证,但是好歹摆过酒席,办过婚礼,应该在法律上算作一个事件,能否作为【事实婚姻】?

虽然有些朋友可能会觉得这位当事人非常法盲,但是对于律师而言,自己的客户遇到了麻烦事,就得耐心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答案:(1)1994年2月1日以前,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被周围群众认可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关系认定。

(2)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去补办结婚证的,就不按婚姻关系处理了。

(特别注意,这里的1994年2月1日是说一起居住生活,而不是说94年2月1日以后出生)

(3)即便婚姻关系没有依法成立,但是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去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这位当事人朋友,如果对于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与对方存在争议的,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婚姻关系,因为根本就没有存在过,所以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至于很多人喜欢提的【非法同居】的概念,笔者是不认同的。

笔者认为,恋爱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不受法律约束,属于法外空间。

婚姻登记,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登记备案,而不是一种行政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2003年起更名为《婚姻登记条例》,也体现了这样的一种精神。

笔者认为,更加中立、客观的提法,应该是【非婚同居】,或者叫【未婚同居】。

不过同时也提醒各位朋友,不领结婚证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有诸多不稳定性和潜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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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男方家支付的彩礼能否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答案:不领结婚证的话,彩礼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笔彩礼的返还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多数人彩礼喜欢给现金。 也不可能让对方写个收据,太难看了。 至于证人的话,双方的亲戚对于双方都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效力较弱。而且,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女家通常会买部车,置办些嫁妆等等。

所以,彩礼的问题,更多的还是靠双方自觉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法官也更倾向于调解(因为强制判决容易出错,而且不管判谁赢,输的一方都会不服)。

还有的朋友会问,男家为此置办的酒席费用、蜜月旅行费用等,能否主张女家返还一半?

答案: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没有明文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金额属于礼俗的性质,如果一定要按法律处理,可以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之前笔者看到过北京海淀法院的一个案例,法官给双方做了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各让一步,调解结案。女方家坚持不同意承担,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女方家不用承担)。

还有朋友问,有无青春损失费、恋爱损失费等等的问题?

答案:没有的。这都是影视作品的渲染,还有一些黑恶势力的敲诈勒索。

遗憾的是,如果真的有弱女子不幸被骗了,也是自认倒霉的居多。

今天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就讲到这里,希望能对大家起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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