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新產品系列」(22):與以審判爲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檢察新產品 ㉒

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是北京市檢察機關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立足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結合審查起訴、起訴裁量、出庭公訴不同階段工作特點,堅持轉變觀念、轉換模式、轉型發展,主動擔當負責,積極探索創新,為全面提高依法履職的主動性、積極性、獨立性,發揮在審前程序中的作用,發揮庭審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作用,提高檢察工作精細化、專業化、實質化水平,提升辦案質量、效率、效果及檢察公信力水平,而構建的內涵豐富、體系健全、銜接有序、運行高效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檢察新產品系列」(22):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2016年年初,北京市檢察長會議上首次提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更加主動發揮在審前程序和庭審指控、證明犯罪中的職能作用。

2017年1月,第十次北京檢察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指出:當前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中的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檢察權運行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組織體系、管理機制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2017年12月15日,北京市檢察院部署在全市各級檢察院公訴部、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部、經濟犯罪檢察部、職務犯罪檢察部、未成年人案件檢察部、刑事執行檢察部開展試點工作,逐步健全完善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2018年7月10日,北京市檢察院召開試點工作彙報會,在充分總結試點工作成效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擔當負責,進一步研究如何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2018年8月3日,北京市檢察院印發《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中的作用為兩條主線進行了具體工作的部署和細化。

「檢察新產品系列」(22):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圖為北京市檢察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是檢察機關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在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兩個方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獨立性,提升檢察工作精細化、專業化、實質化水平,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效率、效果和檢察公信力。

在審前程序方面,北京市檢察機關深入推進介入引導偵查工作,試行捕訴合一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對強制措施的監督機制,完善訴訟監督工作機制,強化實質性審查,完善專業同步輔助審查,試行審查逮捕聽證制度,推進不起訴公開審查、公開宣告制度,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加大訊問合法性核查力度,建立繁簡分流工作機制,深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改革工作,探索訴辯協商工作機制,健全刑事檢察政策把控運用機制,發揮典型案例指導作用,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工作機制,加大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力度,依法履行檢察裁量權,推進審查與出庭公訴合理分工的工作模式,完善檢監溝通協調工作機制等23項工作機制,保證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的職能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在庭審程序方面,北京市檢察機關開展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敘述性和準確性,加強量刑建議規範化,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實質作用,加強出庭專業化建設,探索完善庭審及時會商機制,完善指控有據、有力、有效工作機制,構建舉證示證工作體系,構建辯論有力的出庭公訴模式,加強證人出庭力度,完善詢問(訊問)工作規則,推進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工作,深化刑事檢察智能化應用等12項工作機制,保證檢察機關在庭審指控和證明犯罪中的職能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檢察新產品系列」(22):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檢察新產品系列」(22):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檢察新產品系列」(22):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檢察新產品系列」(22):與以審判為中心相適應的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圖為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官出席法庭履行職責

該機制充分發揮了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的主動性、積極性、獨立性作用。工作機制全面體現了檢察機關針對改革背景下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履職,積極主動,擔當負責。主動與偵查機關加強溝通,採取重大複雜疑難案件遞進式引導偵查、檢察官輪值介入偵查、辦案組與派出所直接對接“點對點”引導偵查、設立案件會商室加強面對面會商等多種方式,全面有效引導偵查。積極推進庭審及時會商,對管轄、分併案、量刑、繁簡分流等程序性事項主動加強訴前會商,探索在法院建立檢察官工作室,主動建議召開庭前會議,積極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堅持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積極採取多種方式推進庭審實質化。主動與辯護人積極探索訴訟協商,依法履職,準確裁量,妥善決定,確保客觀公正。

該機制充分發揮了提升檢察工作精細化、專業化、實質化水平的作用。工作機制本身是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的細化,在每一項工作機制中又分別細化了具體任務和操作方法,對強制措施檢察工作、公訴審查實質化、認罪認罰案件辦理、不起訴書製作、繁簡分流、自行補充偵查等都分別細化舉措,形成了一系列具體工作指引,促進工作精細化;制定了《北京市檢察機關專業同步審查工作指南》《北京市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辦法》《命案舉證示證指引》《關於運用公訴政策指引辦案的意見》以及10類案件辦理指引、《重大敏感複雜案件出庭策略指引》等具體制度,有效提升專業化水平,將審查實質化、庭審實質化落到實處。

該機制充分發揮了有效提升辦案質量、效果、效率以及公信力的作用。圍繞以審判為中心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中的兩個方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針對有效引導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依法裁量、繁簡分流、出庭指控等檢察機關整個司法辦案流程,確定35項重點任務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體系,對每項任務明確方法,細化舉措。統計數據顯示,在介入引導偵查效果、有效規範偵查取證、落實審查實質化、有效降低退回補充偵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重大複雜敏感案件依法妥善處理、降低不起訴複議複核比率、提升追訴漏罪漏犯比例、準確指控複雜疑難案件以及無罪辯護案件等方面,機制優勢作用明顯,檢察職能作用發揮充分,全面提升了檢察機關辦案質量、效率效果以及執法公信力。

本文轉自京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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