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以下3種情形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才可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即約束企業的行,為也約束員工的行為,也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了企業不可以無故,非法的辭退員工,規定了何種情況下企業可以依法辭退員工。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呢?

勞動合同法,以下3種情形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才可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此款規定的情形為,員工患病後,經過治療再回到單位後已經無法從事原工作。例如,某員工原在運輸企業工作從事司機工作,因意外造成截肢,即使經過治療也無法再從事原來的運輸工作。經過人事部門調整工作崗位其仍然無法適應,此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前30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接觸與勞動者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以下3種情形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才可辭退員工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有的一些工作技術含量比較高,員工進入單位工作後,發現自己無法勝任工作,沒辦法完成工作,這個時候,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是將員工調整到其他的工作崗位工作,但是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後,員工還是無法勝任,無法完成工作,此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前30天書面告知員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很容易理解,哪家單位都希望自己的員工為自己的公司企業創造價值,而不是隻開工資卻幹不了相應的工作,這也符合企業的正常運轉發現的規矩,也是是對企業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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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此款規定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企業遷移,這時候造成的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單位與員工經過協商後不能變更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前30天書面告知員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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