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右轉撞人致死亡 賠償後獲緩刑

拖拉機右轉撞人致死亡 賠償後獲緩刑

蚌埠法院網訊 近日,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李某駕駛拖拉機在沱湖大道右轉彎時與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司機死亡。最終五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11月21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北京”牌變型拖拉機,自安徽安能建設集團院內,由西向東駛上五河縣沱湖大道右轉彎行駛時,與王某駕駛的沿道路西側非機動車道內由北向南行駛的“隆鑫”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某死亡。經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李某在事故現場向公安民警投案。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全部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鑑於被告人李某案發後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系初犯、偶犯,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取得了諒解,有悔罪表現,均可酌定從輕處罰。經五河縣司法局評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在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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