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受賄40萬,沒想到……

2006年,新加坡奧斯集團為了在江西進行地產開發,設立江西星洲贛江農機有限公司,由於懷志擔任法定代表人。於懷志有著良好的工作平臺和發展機會,經手的項目動輒百萬元。公司處理閒置農機資產(評估價897餘萬元)的項目,就由他和新加坡派來的總監訾承志負責。商人王振森接近他們,表示想直接以評估價收購該資產,並暗中承諾回扣。

12年前受賄40萬,沒想到……

2006年7月,訾承志在南昌市陽明路江西省兒童醫院宿舍門口收受王振森交與的40萬元人民幣賄款,後與於懷志各分得人民幣20萬元。2006年9月30日,江西星洲贛江農機有限公司與江西益民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按評估價將8975600元的閒置資產轉讓給了王振森。

奧斯集團在南昌的地產開發項目因各種原因未能進行,而江西星洲公司賬目混亂、工作人員隨意處置資產之事也隨之敗露。2008年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案。訾承志配合公安調查並如實供述全部事實,但因其在江西的公司未有職務任命、且工資由新加坡公司直接發放無法調取任命材料,因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存疑,而最終由西湖區檢察院作了不起訴決定。

而於懷志不見了……

原來於懷志知道出事後,利用湖南老家更換二代身份證的程序漏洞,辦理了一張照片是本人、但名字與身份證號碼是“於紅志”的身份證件,使用這個假身份在廣州工作、生活,還結婚並育有一子,以為從此銷聲匿跡,一筆勾銷……

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現代偵查技術的發展讓於懷志的美夢破滅。2017年12月23日19時許,於懷志在廣州市白雲機場剛下飛機就被公安人員控制住了,這次,他也是使用“於紅志”的身份證件乘坐的飛機。識破他真實身份的原因就是:人臉識別。已被列為網逃的於懷志被機場攝像頭拍到人臉後經識別並自動報警,此案告破。由於於懷志系公安立案後逃避抓捕未被抓獲,故不受訴訟期限的限制,無論何時落網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到案後,犯罪嫌疑人於懷志對受賄事實供認不諱,由於其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生活,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新增的罪名: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2018年7月24日,本院對於懷志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向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而訾承志由於於懷志的落網,二人因共同犯罪只要其中一人具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即構罪。但因訾承志沒有逃避偵查,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已過追訴時效故不負刑事責任。

十年故事,到此告一段落。

小東說

一旦行違法犯罪之事,懸在頭頂的達摩克里斯之劍隨時掉落,難逃法網。行該行之事,勿貪不義之財,是安處於世的準則與底線。

相關法條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2年前受賄40萬,沒想到……

尊敬的全區父老鄉親:

當前,我區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堅決履行檢察職能,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犯罪和暴力犯罪,努力維護轄區社會治安大局穩定,讓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歡迎廣大市民積極提供掃黑除惡線索。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專線電話:0791-868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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