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受贿40万,没想到……

2006年,新加坡奥斯集团为了在江西进行地产开发,设立江西星洲赣江农机有限公司,由于怀志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怀志有着良好的工作平台和发展机会,经手的项目动辄百万元。公司处理闲置农机资产(评估价897余万元)的项目,就由他和新加坡派来的总监訾承志负责。商人王振森接近他们,表示想直接以评估价收购该资产,并暗中承诺回扣。

12年前受贿40万,没想到……

2006年7月,訾承志在南昌市阳明路江西省儿童医院宿舍门口收受王振森交与的40万元人民币贿款,后与于怀志各分得人民币20万元。2006年9月30日,江西星洲赣江农机有限公司与江西益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评估价将8975600元的闲置资产转让给了王振森。

奥斯集团在南昌的地产开发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而江西星洲公司账目混乱、工作人员随意处置资产之事也随之败露。2008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訾承志配合公安调查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但因其在江西的公司未有职务任命、且工资由新加坡公司直接发放无法调取任命材料,因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存疑,而最终由西湖区检察院作了不起诉决定。

而于怀志不见了……

原来于怀志知道出事后,利用湖南老家更换二代身份证的程序漏洞,办理了一张照片是本人、但名字与身份证号码是“于红志”的身份证件,使用这个假身份在广州工作、生活,还结婚并育有一子,以为从此销声匿迹,一笔勾销……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代侦查技术的发展让于怀志的美梦破灭。2017年12月23日19时许,于怀志在广州市白云机场刚下飞机就被公安人员控制住了,这次,他也是使用“于红志”的身份证件乘坐的飞机。识破他真实身份的原因就是:人脸识别。已被列为网逃的于怀志被机场摄像头拍到人脸后经识别并自动报警,此案告破。由于于怀志系公安立案后逃避抓捕未被抓获,故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无论何时落网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于怀志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由于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生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新增的罪名: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2018年7月24日,本院对于怀志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而訾承志由于于怀志的落网,二人因共同犯罪只要其中一人具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构罪。但因訾承志没有逃避侦查,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已过追诉时效故不负刑事责任。

十年故事,到此告一段落。

小东说

一旦行违法犯罪之事,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掉落,难逃法网。行该行之事,勿贪不义之财,是安处于世的准则与底线。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年前受贿40万,没想到……

尊敬的全区父老乡亲:

当前,我区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坚决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和暴力犯罪,努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扫黑除恶线索。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线电话:0791-86802000。

12年前受贿40万,没想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