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杀人案中,凶手已经畏罪自杀,凶手的家属还需要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吗?

除尘入静v


大实话:凶手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家属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事件经过和起因咱们就不再赘述,仅仅从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两个角度来说这件事。

首先从犯罪分子个人来说,赵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性,根据相关法律来说,任何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是需要自己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比如说杀人要偿命,损坏东西要赔钱,这些都应该自己为自己买单。

而现实中我们所见到的一些死刑犯在判刑后还赔钱则有两种可能,一是出于家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家人不忍心自己的亲人被判死刑,所以就赔钱来求得对方家属的原谅,这在法律上来说属于认罪态度良好,是有减刑机会的。

另外就是因为这个犯罪分子家里也不愿意赔钱,但是这个犯罪分子本身有遗产可以用来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这也是可以的。当然,就现实情况来说,这个钱指定不会太多。

但是,受害者家属是没有任何理由向犯罪分子家属索要任何赔偿的。凶手家属可以选择赔钱,也可以选择不赔钱,并且,现在看来,应该不会赔钱。虽然听起来很残酷,但事实就是如此。

因为,大部分时候家属选择赔钱还是为了保住家人的命,而现在的情况是自己的家人也已经死了。俗话说,杀人偿命,现在已经偿命了,指定不可能再赔钱了。

就算是这个凶手没死,而对方家属想要像凶手家属索要赔偿,那也是在原谅凶手的前提下,是凶手可以因为赔钱而获得减刑前提下才可以的。如果你还想让凶手死,还想让对方赔钱,基本是很难的。

有理有据,实话是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在法律上,负有对死者进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只有凶手本人。在凶手已经畏罪自杀的前提下,其家人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关键取决于是否继承了凶手的遗产。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凶手的家人继承其留下的遗产,那么作为死者的家属是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从遗产中扣划相应的部分来进行赔偿的。

2012年4月份,在我的工作单位附近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城的特大命案。凶手因为怀疑妻子出轨赶到妻子娘家持刀将妻子与岳母杀害,在他作案的过程中有一位邻居老太太出面制止,结果也惨遭毒手,凶手本人在连杀三人后在案发现场畏罪自杀。

半年后,老太太的四个儿子将凶手的父母和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从继承所得的财产中进行赔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令凶手的父母和女儿赔偿原告十八万元。

就本案来看,尽管目前网上对于死者的批评之声不断,但是也不能排除死者家属不顾舆论的声讨而发起民事索赔的可能,毕竟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通城丹妹


首先,还原一下案件起因:两位老人在男子店内买了一个西瓜,可能因为不新鲜或者其他原因,总之,两位老人吃了以后拉肚子。(不一定是吃西瓜导致的)于是,来找男子赔偿,要求赔一万,男子只愿意给300,然后就开始骂,骂完不解气,又叫来老伴骂,男子被骂恼了,怒火攻心,于是发生了命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畏罪自杀,在死前给家里打了电话交代了后事,男子平时为人也还不错,有时脾气会大一点,两位老人在邻里口碑不怎么好。

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冲动导致,主要也是由于两位老人得理不饶人,辱骂男子。

现在人已经死了,男子虽然是犯罪,但是不是因为谋杀,而是因为被激怒了,做法应该谴责,但是两位老人未免有些过分,有问题可以找市场管理人员,一直对男子进行人身攻击,也难怪别人会这么生气。后续的处理结果还没有确定,目前也未听说老人子女索赔的事情。


客观来说,两位老人死了一了百了,但是男子正值当年,上有老下有小,损失来说可能他的家庭会更大一些,但是人都有老的时候,做一个有素质的老人才会更被尊重。

所以,一定不要冲动,更不要倚老卖老得理不饶人。不然,最后搞不好命都丢了。


好爸爸就要爱学习


说应该赔偿的人,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这个案件结果警方通报和媒体的不断发酵,经过大家都看到了,两个坏老人买了西瓜回家,结果不知道自己吃了什么不洁的东西,或者受凉拉肚子,结果去找卖西瓜的要求赔偿,这本来就是子午须有的命题。

而卖西瓜的赵某在出于不跟老年人一般意见的情况下,答应赔偿300元,如果两个人时一个有点理性的人,就应该知足而退,毕竟你拉肚子也不能就证明是吃西瓜引起的,但是就是两个愚不可及的坏老人,极尽丑恶嘴脸,极端侮辱赵某,让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工实在无法忍受,动手杀死两个找死的人。

同时也因为知道自己犯了杀人罪,尽管事出有因,但是毕竟是两条人命,所以自杀身亡。

我当然不赞同赵某杀人,而后自杀,但是当今社会的确一下坏老人欺人太甚,让整个社会为他们买单,频频出现的讹诈出手相救他们的善良人,强迫别人让座,霸座,都让社会对这些坏老人反感至极,而这次出现的事件,虽然两个人被杀死,却没有人去同情,就是对坏老人一个最好的警醒。

一个本来是家里顶梁柱的老实本分的农家儿,却死在两个无良的老人手里,撇下家里的孤儿寡母,他们怎么办?

所以,从这个事实来看,如果被杀的人家庭提出民事赔偿,就是纵容这个社会变的不仁不义。


煮茶闻书香


人死债不灭。对于此案,如果卖菜男子没有投水自尽,那么其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笔者此前的分析,如果他投案自首,那么根据本案的情况,他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

此外,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老两口都已当场死亡,所以没有医疗费,也就是赔偿一些丧葬费、家属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这些不因他承担刑事责任而就免于赔付。写到此,突然想到教科书式老赖,她因交通肇事坐了几个月牢,出来以后接受采访,竟然以为坐过牢就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

这是两码事,一码归一码,不过这个民事赔偿,需要老两口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由法院来裁决。

考虑到当事人已经死亡,那么是否赔偿,就要看其有没有留下遗产了,假如没有留下遗产,那么不谈,其近亲属是不可能赔偿的,也与他们无关,古代还罪不及妻孥,何况现在的法治社会呢?如果赵某留有遗产,那么也只能仅以其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赵某家人在悲伤的同时,也要早作准备,看看还有哪些遗产,一定要“好好先收拾收拾”!!!


打虎拍蝇


感谢Jae139549318的邀请作答:
收到邀请,一直没敢动笔,主要还是相关知识缺乏,不敢光凭个人主观,胡乱作答。所以还是花了点时间,在网上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但还是没找到可用于参考的具体判例。

一般来说,凶手在杀人后自杀,不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但《 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 ,不管大家怎么想,此案的被害人家属,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方面提出赔偿请求。

如上款项一经法院认定,只能以凶手个人财产(含其家庭财产中属于凶手的个人部分)给予赔偿,超过部分,凶手家属在法律上没有赔偿义务,除非在这个过程中,家属对其名下财产有所继承或有所转移。

说回本案,尽管赵某确系激情犯罪,而且双方有一定过错在先,但如果其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应该不利,毕竟他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无论是住房、存款,至少有一半是他的名下财产,一旦对方赔偿请求获得支持,这对赵某遗属的未来生活,必然要造成严重影响,更属雪上加霜。

所以。如果没有那一瞬间不肯抑止的鲁莽冲动,也不会因为别人过错,搭上自己性命,更赔上全家幸福。


定惊丸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凶手死亡,刑事自动的取消,所以凶手不必再承担刑事责任,毕竟人已经死了,想承担也不可能。

但是其民事责任即使死了,也是需要承担的。

不过虽然其民事责任还是需要承担,但是由于其民事行为的责任人是自己,所以其家属也不必承担其民事赔偿。


但是又有例外,那就是如果其家属继承了凶手生前的“遗产”,那其家属就有义务去承担其生前的债务以及民事责任。

当然这个赔偿责任只是针对其继承的遗产方面,超出遗产的范围,其家属可不必承担。


由于凶手已经死亡,其刑事责任已经不纯在,那自然不能再针对凶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如果凶手的家属继承了其遗产,被害人家属可以单针对民事方面向凶手家人起诉赔偿。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1,老两口不是傻子,西瓜坏了不会买的。

2,在家里放时间长了,坏了,可以不吃。

3,既使吃了,一般说也不会闹肚子。对此我有亲身体验。闹肚子是食物中毒,腐败的虾蟹类才容易让人中毒。

结论:登门吵闹的理由太牵强,纯数讹诈,无理取闹。

个人看法,可驳可喷,勿骂。


人生知己斯世同怀


超市小伙已经自杀了,所以目前看来,根据法律规定,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小伙子的家人对这起命案本来是不知情的。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律师说从超市小伙杀人视频来看,小伙子杀人的情节是很严重的。白衣老人曾经两次坐起,都被再次扎倒。根据这个情节,即便是小伙子没有畏罪自杀,也可能会被判死刑。仅仅用“激情杀人”来解释,恐怕也说不过去。

但是一个巴掌拍不响,老两口的语言刺激,直接导致了超市小伙的震怒。按理来说,两方都有一定责任。好在那个小伙子并没有完全失去理智,对于劝架的路人也并未伤害。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法律对刑事和民事赔偿,早就有相关规定。以前听律师说过,双方死亡的刑事案件的赔偿官司面临三难:

1.调查取证难!

2.责任认定难!

3.执行赔偿难!

如果两个老人的直系亲属打赔偿官司,那么赔偿的焦点就在于,超市小伙有没有遗产。如果没有遗产,小伙子也已经年满十八周岁。

但是如果双方打起来赔偿官司,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双方不一定就调解达成一致。所以这个赔偿金额,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

有律师说,超市小伙的遗产问题,其实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在调查上有一定难度。如果超市小伙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对于赔偿金额上,各方都会进行酌情的考虑,估计这个诉讼过程会很复杂。

其实秦皇岛杀人案的起因,到底是怎么回事,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数!在我看来小伙子是个老实人,这是被骂急了,才拿起刀来,铸成大错!他太可惜了,正值壮年,家里的大梁骨!

两位老人的直系亲属是否要求赔偿,应依照相关法律。毕竟家里死了人,心情也是很悲伤的,这也是人之常情!


红色雄起


自杀者年龄40来岁,看情形只是靠做点水果副食买卖勉强糊口,当今世道,唉!万物皆贵,普通人生活真是万般艰辛,家庭财产寥寥无几,可能还有父母儿女需要赡养,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他心理不健康,被恶骂之语刺激,造成罪孽,自己也遗憾自杀,他应该没什么财产可以赔偿了,至于他的家属是没有赔偿义务的。

希望此案足以警醒大家,有关组织和部门,应该认真、务实、负责的依法治国,客观、

科学、负责任的教育人民群众,建设好正确、文明、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这个才是可持续强盛发展的正确道路。

普通群众要认清形式,遵守法律,恪守人道,生活艰辛,更应该相互体谅,切勿稍有优势,就傲慢与偏见,欺软怕硬,应该克己服理,做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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