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億票據詐騙案真相起底:四人分工明確 作僞技藝高超

2017年7月5日,一樁涉案金額高達23億元(其中20億元系未遂)的金融詐騙案,經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起訴,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中謝天、張承康、崔世林犯票據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七年;被告人韓林林犯票據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這起騙局由四人犯罪團伙組織實施,有人負責尋找聯絡“金主”,有人負責偽造銀行公章、印鑑,有人假扮銀行領導,可謂“分工明確”,而且他們熟知銀行業務辦理流程,偽造的公章印鑑足以以假亂真。若不是第二次行騙的目標銀行工作人員業務水準和警惕性較高,犯罪造成的損失會更大。

一場爭執牽出大案

2014年11月27日下午,一筆20億元的資金在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對存款單位賬戶進行證實,表明該單位在銀行存有定期存款)系偽造。驚出一身冷汗的工作人員立即終止交易並報警。

當時的情形是這樣的:郵政儲蓄銀行河南分行和光大永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永明”)達成了一份資金託管協議。作為託管人的郵政儲蓄銀行河南分行將20億元資金存入後者在天津銀行濟南分行開立的活期賬戶內,這筆存款按程序將轉為定期。當雙方人員到達天津銀行,找到之前聯繫好的對接人——自稱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行長助理的張承康時,發現張承康在銀行VIP室裡打印了一份20億元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

當時在場的郵政儲蓄銀行和光大永明的工作人員都來自金融行業,對銀行業務十分熟悉,當即提出質疑: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應從銀行櫃檯打印、出具,而這種VIP室不過是銀行的貴賓休息室,怎麼能隨便辦理如此重要的櫃檯業務?他們要求由銀行櫃檯當場出具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否則不予認可。張承康卻一再辯解:銀行系統無法聯網,櫃檯裡打不出存單,操作流程絕對規範。雙方爭執不下。

僵持了一會兒,張承康提出要將20億元款項退回郵政儲蓄銀行,而這不符合銀行間同業匯劃的慣常做法,這讓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工作人員產生警覺。隨後,他們發現20億元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是偽造的,便立即報警。警方介入後查實,不僅20億元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有假,銀行印鑑也有假,張承康“行長助理”的身份也是假的。

20億元存款就這樣驚險保住了,並且“拔出蘿蔔帶出泥”。隨著警方進一步追查,一筆3億元存款“莫名失蹤”案浮出水面。這筆3億元的存款是在由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過程中被“巧妙轉移”,貸給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超化工”)的。

濟南市檢察院受理此案後發現,本案嫌疑人利用銀行所謂“非陽光業務”,以支付高息為誘餌,騙取資金轉貸給企業,從中獲取鉅額好處費。該案涉及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江蘇銀行南京下關支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和樺超化工等多家單位,地跨濟南、北京、南京等多個地市,危害性之大在全國查辦的類似案件中也屬罕見,嚴重損害了金融秩序、國家對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及公私財產所有權。

各種作偽技藝高超

案件起點,要從2014年2月張承康經人介紹認識謝天和崔世林說起。

謝天曾在一家專業理財公司工作,對金融業務的操作流程比較瞭解。張承康經常為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提供介紹、聯繫存儲業務的中介服務(非銀行職員),對該行營業場所及工作人員很熟悉。崔世林平時也從事投資諮詢等營生。這三人認識後,一番計議,決定通過操作“非陽光業務”獲取鉅額好處費。具體分工是:謝天負責聯繫用款單位,並以支付高息為誘餌聯繫資金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張承康負責偽造相應的印鑑、公章、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將資金非法轉至用款單位;崔世林協助張承康進行“偽造工作”。

所謂“非陽光業務”,是在大額存款通過“存款通道”進入銀行後,利用偽造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及銀行印鑑,到銀行前臺將資金兌換成支票取出,再將其貸給事先找好的用款企業,獲取高額“佣金”的操作手法。

謝天找到的用款企業是樺超化工。這家公司從2014年起連續三年被四個地方法院五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劃入濟南市“老賴”黑名單,無法從任何銀行貸款。謝天正是利用樺超化工急需資金又難以獲得貸款的困境,促其付出更多的融資成本。

2014年3月,謝天開始聯繫資金,很快找到“金主”——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謝天對該行領導表示,可以為該行的3億元資金介紹一筆跨行存款業務,讓其獲得高息,資金擬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但如果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直接存款到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不僅沒有利息,而且屬於同業存款而非一般性存款,算不得銀行業績。謝天提出,可以聯繫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眾公司”),由其作為資產管理方代理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款項,然後再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至於利息,謝天承諾除了銀行正常存款利息外,再多加1136萬元(這筆錢當然由樺超化工來出)。“金主”動心了。

隨後,謝天與合眾公司副總經理於某(另案處理)等人商定,先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3億元資金通過合眾公司存入江蘇銀行南京下關支行,並簽訂了委託合同。後應謝天的要求,於某以合眾公司名義出具了對該項存款一年內不提前支取、不掛失、不質押抵押、不轉讓、不查詢餘額、不開通網銀等“六不承諾函”。至此,繞過重重阻礙,一條資金通道架設完畢。

張承康、崔世林先後在山東省臨邑縣、江蘇省連雲港市偽造了合眾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業務專用章、業務經辦人名章等,還偽造了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

2014年5月27日,合眾公司派財務人員到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與張承康對接,在該行開設了一個活期賬戶。3億元資金幾經輾轉,匯入該賬戶。然後,張承康安排韓林林冒充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工作人員,在該行VIP室將提前製作好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交給合眾公司工作人員。對方不疑有假,以為3億元存款已由活期轉為定期。

接下來,韓林林又冒充合眾公司財務人員,將3億元存款用偽造的轉賬支票轉至樺超化工的賬戶上。按程序,銀行對韓林林的轉賬支票進行了驗印,可驗印系統並未發出警報,一次通過。於是,這筆從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流出的3億元資金,經過江蘇銀行南京下關支行、合眾公司、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最終被“貸款”給樺超化工。

樺超化工總共付出了18.2%的高額利息成本,總計2670萬元。雖然遠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卻比借高利貸划算得多。該公司按照事先約定,將2670萬元款項分別匯入謝天指定的多個賬戶。截至記者發稿時,樺超化工尚未歸還3億元資金。

以票據詐騙罪獲刑

企業得到夢寐以求的資金,詐騙團伙得到豐厚回報,無論是作為“金主”還是“通道”的金融機構都既有業績又有收入,似乎皆大歡喜,整個騙局幾乎天衣無縫。嚐到甜頭的樺超化工又向張承康等人提出20億元的資金需求,並提前將利息6400萬元打入謝天指定的賬戶。

這是一筆更大的生意,謝天等人沒理由不做。2014年11月,謝天又聯繫了郵政儲蓄銀行河南分行,“遊說”來20億元資金,欲通過光大永明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張承康偽造了20億元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準備利用同樣手段將該款騙出。好在相關人員及時發現異常,這才有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

這場騙局看似複雜,其實正如張承康供述所言,只要抓住幾個關鍵點就OK了。“一個是這筆錢必須由資金管理方承諾六不原則,即一年內不提前支取、不掛失、不質押抵押、不轉讓、不查詢餘額、不開通網銀,從而為用款企業爭取一年的貸款使用時間;另一個就是,用款企業必須在拿到貸款前提前支付利息。”

張承康說得很“實在”,如果資金管理方違背“六不原則”,那麼資金的非正常流動很快就會被發現,騙局就無法順利實施。正常情況下,作為資金管理方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一定的投資能力、專業的投資技術,並且具有金融許可證。而“六不原則”顯然有違“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基本常識,資金管理方在承諾遵守“六不原則”的同時就應該意識到背後存在的風險。

濟南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因證據不足先後兩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並於2015年11月16日以票據詐騙罪將被告人張承康、崔世林起訴至濟南市中級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濟南市檢察院於2017年1月9日將被告人謝天、韓林林追加起訴。

庭審中,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如下:首先,被告人通過私刻的合眾公司、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等單位公章和個人印章,並偽造3億元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及轉賬支票,將合眾公司3億元存款通過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轉給樺超化工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但其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將3億元存款從天津銀行濟南分行騙出,非法佔有其中的鉅額好處費;其次,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計劃周密,由“六不承諾”可見一斑;最後,被告人企圖利用同樣手段騙取20億元資金時,被相關人員發現異常情形,行動失敗,屬於未遂。綜上所述,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私刻的印章偽造金融票據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票據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謝天對其犯罪指控予以否認,辯稱其只是負責聯繫資金存入銀行,對於資金如何被“騙出”並不知情,也不知道什麼是“非陽光業務”。對此,公訴人反駁道:“被告人謝天在本案中從聯繫資金到尋找用款單位,再到確定高額利息及利益分配等均參與謀劃,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絕不是其聲稱的那樣‘不知情’。”法庭最終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謝天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追回贓款、贓物977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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