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受賄、詐騙案

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12月5日上午,海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古某涉嫌受賄罪、詐騙罪一案。

海城區檢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古某經他人介紹認識時任北海市公安局海角派出所所長張某傑(另案處理)。為了在查辦傳銷案件中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張某傑發展古某為其“線人”及“中間人”,與古某合謀共同受賄。由古某提供傳銷案件線索,張某傑組織人員將傳銷人員抓回派出所進行“調查”,再由古某聯繫被抓的傳銷人員親友,收受“好處費”後將被抓的傳銷人員釋放。或者由古某將傳銷人員的上線扭送至派出所進行“調查”,並讓雙方協商退款,後將傳銷人員的上線釋放,古某再向傳銷人員索要“好處費”。古某將所收受或索取的“好處費”交給張某傑,並由張某傑分配。自2016年2018年間,張某傑與古某合謀,勾結,利用張某傑擔任北海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所長、海西派出所所長職務上的便利,以上述兩種方式,收受或索取“好處費”共計44.5萬元,古某分得9.15萬元。

2017年10月28日,和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一輛汽車被工商機關扣押。和某的侄子為“撈人”和“撈車”,經人介紹請古某幫忙。古某虛構有“能力”、有“關係”讓和某“釋放”並“拿回”和某被扣押的汽車的事實,聲稱需要7萬元“疏通”關係。和某侄子信以為真,分三次將7萬元交給古某。古某收到7萬元後,根本沒有到公安機關、工商機關“疏通”關係,而是將此款據為己有。同年11月26日,和某因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被釋放,其被釋放與古某沒有任何關係,汽車也仍處於被扣押的狀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古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44.5萬元,其中5.5萬元屬於索賄,為他人謀取利益;古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庭審活動於當日上午順利結束。海城區法院將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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