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患者死在手术台上,医院隐瞒死亡时间18个小时,销毁证据,篡改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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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道题的题目来看,如果医院真的存在篡改病历并且销毁证据的现象,那这不是简单的医疗纠纷就能够解决的,有可能上升到刑事责任。如果真的是这种情况,医院承担责任那是肯定的。但是关键的问题是,事实是否是这样呢?

当一个病人,特别是需要做手术的病人,被推到手术室的那一刻,感觉自己的身家性命就完全交给了医生,好像是如果医生尽力自己就能逃过一劫,医生如果不尽力,甚至是违法操作,那自己就是必死无疑的。所以对于患者来说,是属于弱势群体。我们要想取得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医院要负举证责任。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者不正常死亡的情况,医院必须要出具相关的证明,原始病历等证据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且已经动用了所有现有治疗手段和技术,才可以让自己免责。否则医院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一般发生这样的纠纷,医院和患者都无法证明自己的责任,需要交给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根据病历和医患双方的陈述,来判断该起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属于则需要追究医院的责任,如果不属于,在正常的医疗范围之内,那么医院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并且对于一些风险比较大的手术,医院都会让患者和家属签订一大堆的声明材料和免责声明等等,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地减轻医院的责任,尽到告知的义务。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名医生,在追求商业价值的同时,也不要忘了自己的社会价值,更不要对患者的生命敷衍了事。

所谓,修和无人见,存心有天知!



任律师工作室


人这一生最怕的就是生病,再强大的人也会被病魔打败的。当一个患者躺在手术台上的时候,可以说他把自己的身家性命都交给了医院。这也可以说医院的责任重大,医生的职业崇高。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有些患者死在手术台上,只要医院方尽力了,这也属于正常现象,并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地方,甚至可以说应感谢医生的尽力工作。

但是也有的时候,由于医生和医院的原因,使本不该死亡的患者却死在了手术台上,这也是令人遗憾的事。有些医院为了逃避责任,就想方设法隐瞒情况,销毁证据,甚至篡改病历。这对于院方来说,可以说是为了保护自己。但对于患者来说,就不公平了。因此就可能会出现医患纠纷,处理不好就会引起打官司事件。



在医疗服务纠纷中,大多数的患者都处于弱者地位,因此法律规定将举证责任由医院一方承担。那么医院一方就应当提供原始病历以及有关材料,来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其举证不能或者是举证的证据对其不利,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如果医院的病历记载的确实对于院方不利,那么院方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篡改病历或者是销毁病历,以逃避有关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发现医院一方擅自篡改病历等情况,可以直接推定医院一方有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一方隐瞒死亡时间18个小时,并有篡改病历的现象。根据这一点,就可以直接推定医院一方存有重大过错,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重情深


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否则,医院不会隐瞒病人死亡18小时,还销毁证据,篡改病历。这种欲盖弥彰伎俩,明显是蒙混过关,推缺责任。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是很正常,家属也会签‘’生死令‘’,医生在无须承担风险动手术,病人因并发症或病入膏肓,医生也回天无术。家属会理解和宽容的。

篡改病历和伪造文书,有异曲同工,从法律的意义上是要负刑事责任。医院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因为掌握主动权,电脑修图不会留下笔迹。监控在某个时间段是断电。如果警方不介入,很难还愿事实真相。

这种拙劣的表演,规避的是巨额赔偿。误诊或人为导致病人死亡的,几十万、上百万的赔偿金。医院孤注一掷,为的就是抹掉责任,不想给家属经济赔偿。

这又是一起责任事故,主刀、麻醉医生因此会受到降级、绩效、处罚,甚至于吊销执业资质。宁愿冒险摆平,医生的职业道德是缺失的。

正如题主说的,隐瞒死亡时间,销毁证据,篡改病历,哪一项都是良心上的犯罪,有必要从刑事的角度去立案,严惩不贷。

他们不配白衣天使的称号。


秋平171152879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信仰,为人民服务医院的宗旨,都是宣过誓的,违反了就要遭雷劈的!

如果医院在18小时才告诉家属,病人死了,属于玩忽职守,没有尽告知的义务,可以告医院不作为。

如果医生在病人死后18小时才上报,中间只为修改治疗数据,是很恶劣的行为,违反了医生操守,犯了医生大忌,要被开除出医生队伍。

病人家属可上诉至最高医疗仲裁机构,要求上面派人下来调查,向医院提起赔偿诉讼。

现在有一些医院为了创收,把为人民服务宗旨抛在脑后,变成让人民为医院服务。

有一些医生为了个人创收,把救死扶伤信仰抛在脑后,将病人当猪宰。

如果病人家属不据理力争,会助长医院的歪风,医生的邪气。

个人支持病人家属上诉至最高医疗仲裁机构,派人下来调查,还事实于民众。


光芒万丈34957


一台手术超过10个小时我觉得很正常。

有些手术的复杂程度远超家属及病人的想象。

我妻子刚做完甲状腺双侧切除。

从推进去到退出来用了整整五个小时。

这么小的手术都要这么久。

更何况是带一定危险的高难度手术。

个人感觉可能是家人难以接受病人去世的消息吧。

医生想要销毁病例跟手术证据是很难的。

就算删除了病例,可是手术的消耗这些是很容易就对出来的。

能主刀的医生哪个不是操劳了十几二十年。

我感觉有的可能态度差或者工作消极。

但是,没有人会故意把病人弄死…可能是手术中出现并发症,然后又抢救了好久…但家属以为是早就死了故意拖延…

总之所有的手术都有风险。大家都要有觉悟…


就是能吃怎么了


医疗事故隐瞒,篡改,从表面上来看,是一起很简单的医疗事故,是医院医生的失职,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可是,医院为什么要隐瞒,篡改?这并不是赔偿的问题这样简单,深层次的反思,是医德缺失,是整个社会缺少诚信与职业道德,这是现在这个社会的通病,诚信十职业道德。医生,白衣天使!人道而神圣的职业,从古至今受人尊敬,美喻无数,可是,现在变成一个人人谈医变色职业,诚然,与现在医疗工作者自己的素质有很大关系,现在的医者不是医病,而是想尽办法医患者的钱,用尽他们所学专业术语,忽悠患者,赶紧掏钱保命,如此医者不出医疗事故才怪,学非所用,钱蒙蔽了他们的医者心!化验,照片,CT,核兹共掁等等,一系列的检查是他们的拿手好戏,一个小病晓个大圈让你花钱还不知病因,不要说医院没有采起措施,他们搞了的,就是个形式主义,住院病人进院二天就让你填写个东西,医生还没有治疗前让你填,可想这份评分表的真实性,谁敢填写不满意吗?医院,医生请回归本位!实行人道精神,履行神圣职责!

本人随想,勿喷!


乡里么哥


你如何看待患者死亡在手术台上,医院隐瞒时间18小时,销毁证据,篡改病历?家属要求死亡原因,却遭到拒绝,这是什么性质?

我一个个解题。

隐瞒18小时,销毁证据,篡改病历。

18小时,一般常规,你一个家人手术进去18小时,居然在外面等待的家属无动于衷,没有闹事。按正常的逻辑,超过8小时,应该有人不断按铃询问了,医院就算想隐瞒,家属闹了,压力太大,顶不了这么久的,这个18小时(即便把手术时间算进去:),绝对夸大。

销毁证据,篡改病历,你看见了,还是有人看见了告诉你,如果你看见了医院销毁证据,你不发飙,我真的怀疑你的本能了。所以这个问题是臆断。当然我们可以想象有销毁证据,篡改病历的可能。

死亡病因的告知问题,这个更简单,如果知道原因,绝大部分病人就死不了,因为医生知道原因,那就可以抢救过来了。就是因为未知的,突然的状况出现,才导致病人死亡,抢救无从下手,不知道告诉你死因,医生他也模糊不清。换个方向,假如医生知道死亡原因,为了规避纠纷,就算是假的死因,也会说出一个答案给你的,只不过这个答案,因为医生知道死因,所以答案会向医生的利益倾斜。

我不讨论医患对错,只是用逻辑思维分析,没有对任何一方的批评。


张扬老鼠爸


提问本身就带有明显的导向性,病人已经故去,那么死在手术台上?医院销毁串改病例?是第三方调查的结果还是病患家属的一家之言?提问者明显规避了这些疑问。现在医院都是联网的电子病历系统,想串改病例不是像以前纸质病历撕了重写就好了。所以在不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之前,保持一颗冷静的心,不妄作评论。


风轻云淡月黑风高


如果对于患者死于手术台存有疑惑可以要求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

如果医院存在隐瞒死亡时间、销毁证据、篡改病历等行为,鉴定单位做出的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医疗过错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参考性的,医院医生为了抹去自己的责任,通过篡改病历,改变疾病的原始、真实性,使得鉴定单位无法客观公正的评价医院对患者整个医疗行为的准确性及其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会认定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不再能够作为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在此过程中,建议一定要保存好证据。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冠领民商律师团队


你怎么知道有隐瞒?你怎么知道是18小时?你怎么知道他们销毁了证据?你怎么知道她们篡改了病历?还是媒体牛逼,还没调查就能得出结论,反正抹黑医护人员能提高阅读量还不用负责,谁TM还管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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