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融安一男子通過微信販賣香菸獲利萬餘元被判刑

「以案释法」融安一男子通过微信贩卖香烟获利万余元被判刑

明知菸草為專賣品,為謀取利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大量購買成品捲菸進行銷售。近日,融安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韋某無證販賣香菸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韋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韋某於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或者電話向黃某(另案處理)訂購捲菸製品,在通過微信或銀行卡轉賬的方式支付貨款後,黃某通過班車託運或者快遞的方式將捲菸製品發給韋某。被告人韋某將購買的捲菸製品存放於其租住的房間內,後再將捲菸製品銷售給楊某、袁某、吳某等人。截止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韋某累計向黃某支付99865元購買捲菸製品,獲利約1OOO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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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融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執法部門聯合執法,在被告人韋某租住的房內查獲了利群、紅塔山、白沙、芙蓉王、黃鶴樓等合計212.2條捲菸製品。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菸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抽樣檢驗,被查獲的捲菸製品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系偽劣捲菸。經融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查獲的捲菸製品價值3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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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人韋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韋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賣菸草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犯非法經營罪罪名成立。歸案後,被告人韋某如實供述並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對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韋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韋某系被公安民警從拘留所帶走調查,後被採取強制措施,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故對於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於初犯、如實供述、無犯罪劣跡等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採納。法院根據被告人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出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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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無論被告人韋某銷售的是假冒偽劣香菸還是真品捲菸,如果韋某沒有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從非法的渠道進購貨物,都屬於違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關鍵是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目前,非法經營行為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涉案的物品都是國家規定禁止或者限制經營的。例如菸草、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珠寶、彩票等等,都屬於許可經營。要銷售這些物品,就必須申請相應資格,若是未經批准擅自銷售,就屬違法,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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