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提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該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該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該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哪些行為是需要群主付法律責任呢?
該規定出來後,引起網友的廣泛討論,什麼是需要群主付的責任呢?不是自己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的嗎?小安告訴大家,以下幾種行為群主會被拘禁。
賭博
微信朋友圈內發紅包,大家都會開心的參與,小額的互發沒有盈利性質的,視為饋贈,是不涉嫌違法的。若是群主以盈利為目的創建紅包群,該群主就涉嫌聚眾賭博、開設賭場。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於“開設賭場”行為。
《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播淫穢物品
相關法律規定,就算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達40個以上,或成員達30人以上,對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群主失責案例:
近期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利用微信傳播淫穢視頻案。在此案中,被告人謝某是一個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員人數長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據謝某稱,該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為主,成員大多是本地人,但不知從何時起,有人開始往群裡發淫穢視頻,久而久之,微信群竟發展成以傳播淫穢視頻為主,成員也擴展到了全國各地。
張某在幾個月前進群,見群裡有人發淫穢視頻,便將自己從其他微信群獲取的“資源”轉發過來。經查,今年8月至10月,張某就在該群上傳了121個淫穢視頻。作為群主的謝某本該負起監督管理職責,卻並沒有阻止群成員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為,甚至還努力維持“你我共分享”的群狀態。
最終,群成員張某因發送淫穢視頻受刑罰,群主謝某也因“默許”的行為被判處同罪。法官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張某和謝某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鑑於兩人認罪態度好,遂分別判處兩人拘役6個月,緩刑1年。
作為群主,即使沒販賣淫穢物品牟利,也會涉嫌犯罪。群主發現群內有傳播淫穢色情內容的成員,應強制踢出該群。如果放任不管,群主將一起承擔法律責任。
發表不當言論
在微信群內聊天,總會聊些時事政治,但是要注意以下九種言論不要發表:
① 敏感話題不發;
② 軍事資料不發;
③ 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④ 涉黃、涉毒、涉爆不發;
⑤ 內部資料不發;
⑥ 港澳臺新聞,在官網未發佈前不發;
⑦ 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⑧ 不信謠不傳謠;
⑨ 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如此重責,群主擔得起嗎?”即使有法律依據,但仍有不少網友發出這樣的質疑。
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民事責任☟
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
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
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微信群就像一個小社會,小小的一個聊天界面亦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說了小安的群消息一直處於屏蔽狀態,要趕緊去看看自己微信群是否言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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