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單方委託評估公司提供的「依據」,被拆遷人是否有權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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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房屋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農村房屋拆遷評估為徵地公告發布之日)。拆遷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房屋拆遷估價時點。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準。

房屋拆遷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有些拆遷人往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對擬拆遷地段進行預估價。以預評估價代替拆遷評估價,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根據《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有關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產生方式有3種,分別是:1、被拆遷人以投票的方式選擇評估機構;2、拆遷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選擇評估機構;3、以抽籤的方式選擇評估機構。

《城市房屋拆遷估計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估計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

被拆遷人公示7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公示期滿後,估價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委託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託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規定:“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諮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規定:“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規定:“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複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鑑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拆遷估價公式: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房地產市場價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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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單方委託評估公司為依據,被拆遷人有權提出異議。


拆遷當事人雙方對拆遷房產評估報告有異議時怎麼辦  360人瀏覽  0人評論 來源:法幫網  發佈時間:2015-9-15 17:18:54 導讀:依照建設部近日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向原估價機構申請複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估價結果改變的... 依照建設部近日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向原估價機構申請複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建設部印發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 中規定: 第十九條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諮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複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但是,可以明確地告訴你,評估都是走過場的,因為他們彼此屬於利益相關者。 對於真正想得到合理補償的人來說,評估報告幾乎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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