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出退股,公司可以股權回購方式安排退股嗎,有何依據?

龔一鳴


公司回購股權又被稱為縱向收購,是股東行使股權收購請求權的具體表現。

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享有的股權收購請求權需要在特定情形下行使,首先是得行使股權收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需要明確對該項股東會決議表示反對,公司法第74條規定是為保護異議股東的利益設立的,因此在本身股東會決議召開時該股東可投反對票時該股東的反對行為是前置條件,若公司明知該股東反對而避免令該股東投出反對票,進而召開股東會決議時未通知到該股東,根據公司法74條背後的立法精神,該異議股東依然可以在以下特定情形下行使股權收購請求權。

接下來說一下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需要在哪些特定情形下得以行使: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在以上三種特定情形下,異議股東可以申請行使自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具體流程是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60日內,股東與公司若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是先協商、再訴訟的一個過程。


孫建波


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回購股份,但公司回購股份只有符合規定的特定情形才允許

《公司法》對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有明確的規定,只有符合特定的條件才能回購本公司的,在我之前的問答有回答過類似的問題,這裡簡單的修改下(詳細的規定可以去翻我之前的問答)。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針對下定情形中,股東大會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行使異議收購權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利潤分配條件;(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減少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公司均不得回購本公司股份。

對於退股的股東,最實際的操作手法是將其手中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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