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不牵的狗咬死人,狗主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惩处,还是应以过失罪惩处?为什么?

波茨开罗


你自己描述的什么自己不知道吗,你说是就是呗(눈_눈)如果还有讨论的余地你描述又是什么意思?

从古雅典时期开始,因为一些冲突导致的互相报复已经开始通过赔偿解决。差不多就是没钱赔揍一顿或拿命偿。

再说说你的描述,能活活咬死人的狗属烈性犬了吧?例如比特犬。比特犬似乎跟约翰有仇,因为在美国,比特犬咬死一只动物(比如猫)都必须处以安乐死。

我从百度搜索了一下,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确实发生过狗咬死人的案例。不同的是并没有狗挣脱铁链的情节,而且受害人不只一个。斗牛犬也是美国政府规为烈性犬的犬种之一,杰克逊在明知自己的犬很危险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所以被指控谋杀。红圈内的内容就是原因。

去年,国内也发生了一起狗咬伤致人死亡的案例。6岁的男孩亮亮被狗伤后因狂犬病死亡,后来狗主、医院与物业共赔偿78万余元。至于咬人的狗么……携带狂犬病的动物一般活不过一个月。

两起狗咬人致死的事件,为什么处理结果不同呢?原因就在于一个是咬伤过人的六条烈性犬活活把人咬死,而狗主在知道他的狗有极大危险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防护举措。

另一个,夺走亮亮生命的终归还是狂犬病,狂犬病会攻击宿主的神经,所以那狗说不定之前很温顺,狗主如果知道他的狗带有狂犬病的话,一定会弄死他的狗吧。

狂犬病毒在初期有很高的治愈率,接近100%,所以医院也有很大责任,至于是疫苗问题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这该不会是你提的问题吧? )





兔兔的大国梦


犯罪过失是犯罪故意的对称。犯罪过失我国一般可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最终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己经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自己自信能避免(实际沒有避免)而最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狗是我国六畜之一,是六畜中最具攻击性的动物,能咬人,咬死人,狗致死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咬死人,另一种是通过抓咬传狂犬病而致人死,这些危害不论养狗者还是不养者都是明白、知道的、可预见的,因此散养、不牵、流浪狗直接咬死人或抓咬后传狂犬病致死人,狗主人不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问题而是明知故犯……所以狗的主人应按故意杀人罪惩处,而不能按过失罪判处,因此狗主人应该按一命抵一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抓咬后传狂犬病而亡可考虑判无期徒刑,同时负致死人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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