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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單位上了20年班,現在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關閉賠償40個月工資是不是合理?
正常來說,這是非常合理的,還是超標準給付。
我們無過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得到什麼待遇呢?一般來講就是經濟補償金了。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般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的補償金。工作20年,僅僅20個月而已。
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40個月的賠償金呢?實際上是指用人單位故意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經營不正常,需要關廠的話,這屬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發生的經濟性裁員。
一般來,較大的企業、經營較好的企業,或者良心老闆,才會超標準、規範的發放各種補償待遇。
不過我們值得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單位破產減員的情況下,導致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要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也有一些不允許解除合同的特殊情況,主要就是病假期間的工作人員、孕期,哺乳期,產假期間的女職工。
企業留用人員一般要優先留用工作時間較長的職工,孕期女職工,哺乳期職工。
總的來看,正常企業是不需要給付40個月工資的。所以,勞動者在審核是否按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的同時,還是趕快領取補償金後,要求用人單位解除的好。畢竟還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完全可以享受兩年了。
另外,收尾工作要做好。社保不能夠欠繳,要工作一年,繳納一年社保。職工檔案要留存好,最好找社保部門審核一下,別單位註銷後再需要補辦各種手續。
暖心人社
在工廠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上了20年的班,現在廠子要關了,賠償40個月的工資合理嗎?
根據你的描述,其實這個單位就是現在倒閉,單位要和你們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於是依法宣告破產的、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是廠決定提前解散的情況下,合法解除單位也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就是你在單位工作了幾年,單位給你賠償幾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二十年,那麼單位就賠償你二十年。
但是如果你的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你這種情況屬於單位關閉這種情況,單位並不是違法跟你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我覺得你只能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20個月。如果要40個月,就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中叫做賠償金,是需要單位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按照此標準進行賠付。
嘮嗑職場
你好,我是Sir聊HR,專業解答你的職場疑問。
如果真能賠償40個月的工資,那麼恭喜你,你發了,你賺了。因為即便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補償規定,你也頂多是拿20個月的補償,根本拿不到40個月。所以我說你們工廠關閉了,你如果能拿到40個月的補償是賺了。但這個錢絕對不好拿。
要知道,工廠關閉,老闆不開這個工廠了,很大可能是因為無法經營下去了,也就是說你們公司可能是破產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破產了,員工勞動合同自行終止,雖然你與工廠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但由於工廠解散,你的合同在法律上就會自行終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工廠關閉解散的,員工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樣看來,你在工廠幹了20年,最多可以拿20個月的經濟補償。所以從法律上來講,你拿40個月的補償行不通的,除非老闆願意給你40個月的工資,否則你自己想要拿40個月工資,法律是不會支持的。
我想,你之所以想拿40個月的補償,就是想拿二倍賠償金吧。但是這是有前提的,就是工廠違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而且你掌握了足夠的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以拿到40個月的補償。現在你們工廠要關閉了,老闆肯定會把原因歸結為工廠經營不善而解散工廠,事實可能確實如此,那麼在這樣的條件下你就拿不到40個月的補償。
聽我一句勸,你能拿到20個月的工資補償,就已經非常了不起了。40個月的工資補償,於法無據,切莫打非分之財的注意,因為老闆是不會這麼輕易的給你工資補償的。別說40個月,就是這20個月的正當合理工資補償,你很可能都需要跟老闆耗時費力的打官司才能拿到。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覺得可以,記得“打call”。
Sir聊HR
不錯了,廠關了,能賠償你40個月工資的絕對是良心老闆。
1997年,我從洛軸辭職,那時候人事處給我下達了一份《關於同意胡##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然後等我全部清退了勞動工具等生產性資料後,辦理了住房公積金退還,總共485年。我幹了9年,因為是個人原因離職的,沒有其它任何賠償。
凡是個人提出離職的,都沒有賠償金,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相反而言,企業因各種原因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書》的,均需對勞動者予以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補償1個月工資,標準為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和除以12得出的金額,滿6個月按1年,不滿6個月按半年計賠。
2015年10月,我從國企離職,就是按上面的情況補償的,6年拿了20000元出頭的補償金。
老闆補償了你,活命錢你是省點花。投資有風險,千萬要牢記。再找個工作好好幹吧!
生活,哪裡沒有堪坎和風雨呢?每一天都是全新的,努力吧!
老胡寫實
在工廠簽了無限期合同上了20年的班,現在廠子要關了,賠償40個月的工資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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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講職場
著看是什麼廠了,私人老闆開的廠,賠你40個月,已經足夠良心了。
其他回答了很多老師做出了專業的講解,什麼情況賠償多少都說的很到位。
可是我想說的是,規定是一回事,能拿到多少是另外一回事。企業想逃脫賠償,有的是手段,老闆要是真的想無賴,也有的是手段,我們清醒一點,不要只活在規定裡。如果規定這麼有用的話,按理說都沒有加班了,現實嗎?
樓主也是挺“理直氣壯”的,也不交代下廠子是因為啥關了。
如果廠子掙錢的話,我相信老闆應該不會不開吧,即使自己不想管了,交給別人管,或者轉讓也能掙不少錢,大多數情況是生意不好,開不下去了吧。
廠子開不下去不是老闆的錯,老闆又不是你爹媽,憑啥簽了無限期合同,就得養你一輩子啊?你說你年齡大了,奉獻了一輩子,廠子要為你負責到底,這種想法也太幼稚了。
這個世界上除了你爸媽和伴侶,沒人會護你一輩子。
廠都關門了,賠40個月還不行,你想怎麼的了?要老闆終身養著?
傅一聲
08年新的勞動法規定,賠償金額不超過12個月,但是08年以前勞動法是一年一個月,沒有上限規定的,所以針對這種跨08年的員工一般是這樣處理的,假如20年工作年限,其中10年是08年以前的,另10年是08年以後的,那麼08年以前的是10個月賠償,後面10年是10個月或者10+1,以此類推,假如5年是08年前的,15年是08年年後的,那麼賠償就是5+12,同樣如果18年是08年前2年是08年年後,那麼賠償就是18+2或18+3,多的一個月是提前通知,一般公司都會多給一個月。
這是正常情況,但是運氣好碰到過好企業原意多給,你也不要拒絕,運氣不好公司一毛不賠就要打官司了,兩倍賠償法律有規定,但是基本不可能。
老虎好吃
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與工廠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工廠一方有過錯的,比如拖欠你工資,那麼你可以得到20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如果工廠是辭退你的,那麼你可以得到40個月的賠償金。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一、工人離開工廠的原因不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補償金或賠償金是不一樣的。
二、具體的,你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1.若工廠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額度。
2.同時你可以要求工廠結清全部工資。若工廠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如果工廠未提前30天通知你,還要多加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3.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4.《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如果你的月工資高於工廠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工廠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平均工資是指你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工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工廠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從上面可以看出,工廠關門辭退你的賠償金是合理的。
拙燕銜泥
滿足吧兄弟,別再說合理不合理了。你的老闆已經倒閉了,還能賠償你40個月的工資,已經超過天理了。
你老闆這樣的好心人,天底下沒有第二個了。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破產的補償標準,每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所以按勞動合同法來算的話,你幹了二十年,但你只能得到二十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如果他無故辭退你的話,他就得賠你兩倍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賠償金,那就是四十個月。但他是因為破產而辭退你,所以,依法來算的話,你只能得到二十個月工資的補償。
所以對你老闆給你的補償金,你應該感激,而不是懷疑。
我是西門迎風,請大家關注,並發表自己的見解。
西門迎風
按照勞動法規定由於公司原因宣佈破產倒閉賠償員工按N+1個月工資(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模式進行賠償,N就是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