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墨龍案投資者索賠案今日集中開庭 原告、被告同意調解

山東墨龍(002490)虛假陳述索賠案又迎進展。9月6日,數十位投資者與山東墨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多位投資者代理律師、部分投資者以及被告山東墨龍代理律師參加了當日的庭審。

“雖然該案前期已有庭審並且作出個別判決,但今日庭審爭議仍較大,原被告對於山東墨龍案是否存在系統風險、虛假陳述揭露日、損失計算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分歧”。庭審的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介紹說。

據瞭解,在系統風險等扣除因素方面,山東墨龍方面認為原告投資者損失由系統風險等因素造成,原告在揭露日後仍有買入山東墨龍股票,故原告投資決定與被告公佈的業績沒有關聯性,其損失與虛假陳述沒有因果關係。而原告則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後被告股價大幅度下跌,而同期大盤基本穩定,並向法庭提交了詳細的數據,認為本案不存在系統風險。

在揭露日方面,原告主張本案揭露日為2017年3月22日,即證監會對山東墨龍立案調查被公告之日。而被告山東墨龍則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7年5月16日,即山東墨龍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

“雖然原被告雙方爭議較大,但在庭審進入到最後,法官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時,原告投資者方面與被告山東墨龍表面均表示同意調解,法庭將在庭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許峰說。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8月初,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山東墨龍投資者提起的證券虛假陳述索賠糾紛作出首次判決,投資者獲得勝訴,這讓等候多時的百餘名山東墨龍投資者看到了很大的獲賠希望。

據許峰介紹,當時法院判決,因山東墨龍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投資損失,山東墨龍應予賠償;對於因系統風險造成的損失部分,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判決山東墨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投資者110餘萬元。法院對於山東墨龍投資者提起的索賠訴請給予了72%的支持,認定扣除28%的系統風險。而當時法院法院認定的揭露日也為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之日,即2017年3月22日。針對此前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山東墨龍已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二審尚未開庭。

回溯前情,2017年9月,山東墨龍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虛假陳述被證監會頂格行政處罰,證監會同時對相關有責任的董監高作出行政處罰。在2018年半年報中,山東墨龍公告,截止2018年6月30日,山東墨龍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責任糾紛案件已正式立案53件,案涉金額約1637萬元,彼時只開庭審理19件。而截至9月上旬,前述大部分投資者索賠案都已走完庭審程序,法院將陸續下判。

“實際上有更多的投資者仍在加入索賠行列。”許峰說,我們於9月6日再次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一批十餘位投資者的索賠材料立案,目前相關案件已經進入法律程序。如果投資者在2015年4月25日到2017年3月22日之間買入山東墨龍股票,並且在2017年3月22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目前來看符合法院前期判決確定的投資者勝訴條件,投資者可繼續提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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