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遭罰沒5736萬,這位營業部總經理不服,將上海證監局告上法庭,判決出了

炒股遭罚没5736万,这位营业部总经理不服,将上海证监局告上法庭,判决出了

炒股遭罚没5736万,这位营业部总经理不服,将上海证监局告上法庭,判决出了

上海浦東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一起比較少見的起訴上海證監局的案件。

2017年12月13日,原太平洋證券騰衝光華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楊泰華用母親“尹某芝”賬戶,違規炒股被上海證監局沒收已獲違法所得14,339,619.13元,並被罰款43,018,857.39元。2018年3月16日,楊泰華向上海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上海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判決結果如何呢?經合議庭評議,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上海浦東法院認為,上海證監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經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所作出的被訴決定,依法送達楊某,行政程序合法。依照相關規定,駁回楊泰華的訴訟請求。

違法炒股被罰沒超5700萬

事情要從去年說起,2017年12月13日,上海證監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太平洋證券騰衝光華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楊泰華違規炒股已獲違法所得14,339,619.13元,並被罰款43,018,857.39元。

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間,楊泰華為證券從業人員,尹某芝為楊泰華母親。楊泰華實際控制並使用“尹某芝”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先後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計買入股票成交金額301,001,569.78元,累計賣出股票成交金額317,467,957.24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賣出股票累計盈利14,339,619.13元。

炒股遭罚没5736万,这位营业部总经理不服,将上海证监局告上法庭,判决出了

行政處罰決定書表示,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楊泰華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在聽證會上提出了四點抗辯理由。

炒股遭罚没5736万,这位营业部总经理不服,将上海证监局告上法庭,判决出了

雙方針對案件三大爭議焦點

9月5日上午,上海浦東法院院長殷勇擔任審判長在上海浦東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楊某起訴上海證監局金融行政處罰一案。被告上海證監局負責人韓少平副局長出庭應訴。雙方針對案件存在三大爭議焦點:

爭議1:對違法買賣股票案有無管轄權?

楊泰華:

上海證監局在調查“鼎立股份”內幕交易過程中,未調查到相關人員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而意外發現其涉嫌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股票買賣行為,由於相關案件及案由已改變,故上海證監局對該案不具有管轄權。

上海證監局:

對違法買賣股票案的調查由證監會稽查局交辦,故其對該案有管轄權。

上海浦東法院:

上海證監局作為證監會派出機構,在證監會稽查局的授權下,可以審理證監會交辦的案件,故上海證監局享有對楊泰華違法買賣股票案進行查處並作出被訴決定的法定職權。

爭議2:認定違法買賣股票證據是否充足?

楊泰華:

上海證監局所調取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尹某芝”的股票賬戶就是由楊某在操作,根據上海證監局的調查筆錄,已證明操作“尹某芝”股票賬戶有多人,雖證據顯示部分資金交易與楊某的手機、工作電腦等有關,但並不能就此推定該股票賬戶均由楊某操作。

上海證監局:

在涉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有相關人員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太平洋證券騰衝光華東路證券營業部的電腦硬件信息等證據證明,“尹某芝”賬戶交易信息中,手機下單均通過其手機,電腦下單有一半為其所在營業部電腦,楊泰華手機號和單位電腦lP不僅出現在“尹某芝”賬戶中,而且出現在第三方交易平臺客戶端中,因此足夠認定。

上海浦東法院:

在上海證監局已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的基礎上,楊泰華並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尹某芝”的賬戶在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間由楊某之外的人操作,故對楊泰華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爭議3:對違法買賣股票案是否立案?

楊泰華:

上海證監局對於該案未辦理立案手續就進行調查進而對其處罰,程序違法。

上海證監局:

其對該案辦理了立案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報備,對此中國證監會書面表示對該案立案無異議。

上海浦東法院:

證監會於2015年7月20日將相關案件交辦上海證監局,且要求上海證監局如發現相關違法違規事項,請一併調查。上海證監局於2016年10月28日對楊某違法買賣股票案予以立案。證監會於2016年11月7日對上海證監局關於該案的立案報備書面表示無異議。上海證監局對於該案的立案手續符合相關規定。

經合議庭評議,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上海浦東法院認為:上海證監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經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所作出的被訴決定,依法送達楊某,行政程序合法。依照相關規定,駁回楊泰華的訴訟請求。

回顧案件兩大特點

一是涉案金額大。

大多數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被罰幾萬、幾十萬不同,楊泰華被處罰金額巨大,累計達5735.85萬元;且違法所得也金額比較大,達1433.96萬元,有的從業人員違規炒股還是虧錢的。此前金額較大的還有,2017年8月8日,原長城證券原總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長黃欽來違規炒股被沒收違法所得約363.5萬元,並處以約1090.7萬元罰款。

二是當事人提起了訴訟。

雖然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申請行政複議,甚至打官司的並不多見。

此案涉及的行政處罰在去年12月份,不過,今年,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受罰人數有大增之勢。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顯示,年內已有21名證券從業人員被罰,罰沒款項超7000萬,證監會還對2名從業人員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3年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涉及券商包括:方正證券、中銀國際證券、財達證券、五礦證券、華安證券、國元證券、恆泰證券、中金公司、民族證券、太平洋證券、安信證券、國聯證券、山西證券、西部證券、東吳證券、中信證券等16家券商。

合規管理或流於形式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的現象屢見不鮮,但證券從業人員的炒股行為是不合規的,違規買賣股票也需要承受相應的處罰。

今年,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受罰人數有大增之勢。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顯示,年內已有21名證券從業人員被罰,罰沒款項超7000萬,證監會還對2名從業人員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3年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這對證券公司內部合規工作、員工合規意思的培訓等工作敲響了“警鐘”。

原太平洋證券騰衝光華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楊泰華此次處罰和大多數案件存在明顯差異,楊泰華違規炒股時間長達3年多,且金額巨大,也折射了太平洋證券在該項合規工作中存在不足。

營業部作為證券公司最基層的分支機構,既是業務一線,也是風險高發地區。太平洋證券2017年年報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及檢查稽核情況中明確表示,公司根據需要,要求各部門、分支機構、子公司內部設立了合規管理崗,具體落實本部門、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合規管理工作,由合規總監考核,並協助合規部門開展合規管理工作。

炒股遭罚没5736万,这位营业部总经理不服,将上海证监局告上法庭,判决出了

在合規培訓工作和合規檢查工作上,太平洋證券2017年年報中表示,公司全年僅舉辦了16場專項合規培訓,並按季度進行了反洗錢專項培訓,對新入職的員工也進行了合規培訓;合規部共對4家營業部進行了現場合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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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楊泰華“東窗事發”的2016年,在合規培訓工作,年報中的內容除了舉辦的場次數量不一樣之外(比2017年少1場),其他內容全部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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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規部共對9家營業部進行了現場合規檢查,對6家營業部進行了非現場檢查,比2017年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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