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聚衆飲酒毆打規勸工人 五男子尋釁滋事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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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聚众饮酒殴打规劝工人 五男子寻衅滋事获刑罚

90後男子凌晨在工地旁飲酒玩樂擾人睡眠,不堪受擾的工人前去規勸反遭毆打。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被告人陳某華、莫某、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陳某旺、袁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1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凌晨3時許,陳某華、莫某、陳某旺、彭某四人買了啤酒後,結伴到富川瑤族自治縣蓮山鎮某項目部活動板房的廚房內飲酒玩樂。住在板房內的工人因不堪受擾,於是便勸陳某華等四人回家,但陳某華等四人非但沒有聽從勸告,反而與工人發生了爭吵。

當陳某華等四人準備離開時,工人宋某回到工地並詢問陳某華等人鬧事原由,沒想到卻被陳某華等人圍毆,藍某等在場工人去勸架,也遭到毆打。在此過程中,宋某被陳某旺用火磚砸傷,藍某左大腿被陳某華用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傷。 隨後,袁某被叫來“幫忙”並與陳某華等四人對宋某、藍某彪等人進行威脅與毆打,被害人宋某的手機在此過程中被砸爛。經鑑定,被害人宋某、藍某彪二人構成輕微傷,宋某的手機則損失1000元。

2018年5月2日、5月3日、5月5日,被告人陳某旺、陳某華、彭某、莫某、袁某相繼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陳某華等五人通過家屬與被害人宋某、藍某彪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兩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旺在歸案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規勸其他同案人員到案,其他同案人員全部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審理概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華、莫某、陳某旺、彭某、袁某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結夥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五人均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後,五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均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旺在歸案後,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五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華、莫某、陳某旺、彭某、袁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释法|聚众饮酒殴打规劝工人 五男子寻衅滋事获刑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聚众饮酒殴打规劝工人 五男子寻衅滋事获刑罚

廣西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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