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小心「關係運作」害了你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刑事案件,小心“關係運作”害了你


對於刑事案件,一邊是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與尊嚴,當事人和家屬往往會“不惜一切代價”花重金去爭取好的結果。與此對應的另一邊是中國自古以來的“人情、關係社會”,人們遇到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找關係”,而且“關係”運作一方承諾案件結果,更使得當事人認為“關係”比“法律”管用。

兩者一結合,產生了一種“理所當然”的結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沒什麼大用,打點好關係才是王道!”

而當家屬向律師諮詢時,律師依法依規定,不能作出保證案件結果的承諾,這就使得律師的專業辯護在表面上與“關係運作”的博弈中完敗,更堅定了當事人“找關係”的決心。

但無數的實務經驗及刑事司法規律告訴我們,“關係運作”能夠“搞定”刑事案件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在現階段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關係運作”或許能夠提供一些小便利(打聽案情等),但絲毫無法影響案件的實體結果,更多的時候是“賠了銀子又折兵”,或“坐以待斃”,或錯失良機,由於缺乏專業律師的介入,導致案件不斷地“爛尾”。


一、絕大部分當事人是被“假關係”欺騙

“假關係”的幾個特點:

(一)在接案時會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自己“有關係”;(二)“關係”律師或中間人通常會比較神秘,不會詳細告知當事人是如何具體“溝通”的;(三)當事人催問結果時,會推說“關係運作”主要在下一個階段,案件需要在下一階段才能解決。

“假關係”就這樣一步步“拖死”當事人!而“假關係”卻佔了“關係運作”中的百分之八九十以上!

二、刑事案件中,“真關係”又能如何?

很多當事人以為“真關係”應該能搞定了吧?其實刑事案件一立案就全上網了,誰敢在眾目睽睽之下,冒著對抗公檢法和領導幹部、司法人員插手、干預、過問具體案件責任追究及刑事追究的多重風險,去為你違法辦事?哪得擁有多大的權力?面對多大的利益誘惑?有些“真關係”確實在打聽案情等方面提供一些小便利,但在關鍵問題、大是大非上,“真關係”也是靠不住的,唯一靠得住的就是律師的專業辯護意見;尤其是重大案件,如果案件在法律上不過關,找什麼關係都沒有用。像“e租寶”“雲聯惠”這樣有全國影響力的案件,以及那些公安部、各地公安廳督辦的重大案件,如果在法律上不過關,再硬的“關係”也是徒勞(詳見筆者所寫

《刑事案件中,為什麼說“找關係”不靠譜?》一文,可網搜)。


三、刑事案件中,“關係運作”為什麼會失靈?

首先,刑事案件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生殺予奪,是偵控機關代表國家公權對當事人涉嫌犯罪的追訴,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弱勢的當事人與強勢的公權力之間的對立。而這種對立顯然是無法通過金錢運作、關係運作來擺平與消除的。

其次,刑事案件由於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名譽等權益的限制或剝奪,它有著非常嚴格的法律適用條件和嚴密的司法程序。在這些密不透風的適用條件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之下,金錢運作、關係運作是無從下手、難以滲透的。

再次,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一旦被批准逮捕,檢察院在事實上已經承擔了和公安機關共同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責任。

若無充分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檢察院都不會“打自己的臉”,冒著國家賠償、錯案追究的責任,去為當事人爭取“法外開恩”。

最後,我國建立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責任追究制度,讓領導幹部、司法人員干預、插手、過問具體案件的行為暴露在反腐的陽光之下,無處遁形。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發生後,那些迷信於“找關係”的人無疑是外行的人。


四、“關係”沒用,找專業律師有用嗎?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專業律師雖然不是萬能的,但一方面,刑事案件如同醫生看病一樣,宜早不宜遲,沒有律師的提前指導和專業應對,“病情”只會越來越嚴重;另一方面,那些無罪案件,那些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結果,無一不是有專業水平的律師通過據法力爭、據理力爭而得到的,而不是通過疏通“關係”輕鬆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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