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會歷經哪幾個階段?


近幾年經濟飛速發展,各行各業得到迅猛的發展,但是人們的法治觀念並沒有隨之提高,遇到法律糾紛時,人們第一想法並不是尋求律師的幫助,尤其是身陷刑事案件時,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找關係,託人送禮,這是極其錯誤的想法。隨著依法治國總方針的提出,我國的法治事業得到大力發展,辦案機關辦理案件日益規範合法化,只有通過律師提供的專業幫助,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好方法。下面,筆者為大家簡要介紹下刑事案件歷經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一般會歷經哪幾個階段?


一、偵查階段

(一)刑事拘留

1、刑事拘留是指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2、刑事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刑事拘留的期限:

法律規定最長期限可以是37天,37天內要麼提請檢察院批捕,要麼放人或者改成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如果在37天內,檢察院批准逮捕,那麼犯罪嫌疑人將會被延長羈押期限至法院的審判,最終由法院定罪量刑。

(二)審查批捕

1、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會在收到案件材料後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審查批捕期限:7天。

(三)偵查羈押

1、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後,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入偵查期間。

2、偵查期間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3、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4、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5、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6、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0.5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5、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0.5個月,共3個月。

6、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7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三、審判階段

(一)一審

1、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組織進行立案、開庭審理、判決等程序。

2、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3個月,計6個月。

3、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注:法律未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一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13個月零10天

(二)二審

1、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進行上訴、抗訴的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刑訴法一百五十八條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統計:2個月+2個月=4個月

(三)再審

1、二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統計:3個月+3個月=6個月


(四)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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