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小区小偷被抓时骨折,索赔14万元。大家怎么看?

用户103761658772


表明观点:对于该案法院最终判决失主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我也很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勇气让骆某敢于去法院起诉索赔的?

事件概述:

2016年3月19日,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骆某盗窃一个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物主钱某发现。骆某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钱某大喊 “抓小偷”。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钱某的丈夫林某和邻居陈某正在聊天,一把将他拦下。而邻居涂某也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赶来帮忙。

2016年3月20日,骆某来到医院进行治疗,他称“外伤后腰痛一天”。经医院诊断,骆某的第2至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认为他受伤是因为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于是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4万余元。

个人观点:本案不应支付任何赔偿款,完全系骆某咎由自取!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邻居和物业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小偷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新闻可以看出,骆某在行窃失败后,意欲逃离,但是被钱某、陈某、涂某以及林某共同抓获并报警处理,因为在反抗的过程中过于激烈,才导致骆某自身遭受伤害的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钱某、林某、陈某、涂某赔偿骆某的前提应当是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与骆某之间的伤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很显然本案中骆某偷盗他人电瓶和废旧水龙头被失主钱某发现,钱某随机采取措施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过错,同时其他三人听到钱某呼声之后连同抓获骆某的行为本身也并没有过错,相反还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而本案中四人的行为均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骆某偷盗在先,面对四人的追逐过程中反抗激烈导致的伤害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最后,面对不法侵害,不能一味的退让,必要的时候给予其迎头痛击,本案中的骆某的行为就是典型案例,所以我也很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勇气能让骆某提起诉讼径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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