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事君
養狗的人越來越多,被狗咬傷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不,房山法院連續執行了兩起案件,都是家寵狗惹的禍。受害者勝訴獲賠後,狗主人卻都拒絕賠償,逃避執行。據申請人提供的執行線索,執行法官唐晶晶前往被執行人村委會和家裡尋找被執行人、扣押車輛。
被藏獒咬傷 趙大媽獲賠22萬元
2014年,71歲的趙大媽在回家途中路過張某、左某和李某三家門口,三家大門均未鎖,一條藏獒突然竄出,將趙大媽咬傷。
趙大媽被診斷為左踝骨開放性骨折、左腓長伸肌腱損傷伴缺損。
她找張某等三家索賠但均無果。
於是趙大媽訴至房山法院要求張某、左某、張某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
法庭上,張某承認狗是自己飼養的,但沒有見到自己飼養管理的狗咬傷趙大媽。
法院認為,對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只要動物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無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過錯的,即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張某賠償趙大媽經濟損失21.8萬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共計22.6萬元。
拒不還錢“下落不明”
因房屋拆遷老賴現身
判決生效後,張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趙大媽向房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發現被執行人張某有可供執行財產,且下落不明。
“申請人的女兒向我們提供執行線索,近期村裡拆遷要簽約,被執行人最近經常在家。”
執行法官唐晶晶帶著四名法警出現在房山區琉璃河鎮某村的村口。
在該村拆遷指揮部的一間辦公室裡,執行法官見到了前來諮詢拆遷事宜的被執行人張某。
見到執行法官,張某承認知道法院判決這回事。
“這事兒有兩年了,我知道,我給錢了,當時帶她去看病,醫藥費就是我付的。”
“判決書上判決你要賠償的錢,你給了嗎?”
“沒給啊,我沒錢……”
“經過我們查詢,你名下有兩輛車,我們已經做了查封手續,現在你車在哪呢?”
“我不知道,那車不是我的……”
“你跟我們回趟法院吧,咱們聊聊這事兒。”
執行法官唐晶晶決定將張某帶回法院談話。
在法院談話室,張某表示自己沒錢,車是別人的。
鑑於張某不配合執行工作,法院決定對其採取司法拘留15天。
被狗追 受傷者獲賠11萬元
在被執行人張某的執行案暫告一段落後,執行法官唐晶晶馬不停蹄進行另一起執行活動。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被執行人李某名下有一輛大眾牌汽車。
今天車就在家,法官准備前往房山區韓村河鎮某村扣押車輛。
2014年,楊某騎自行車去車站,行經村口時,遇到一隻狗追他,他精神高度緊張,撞到了村口的門墩上。
醫院診斷,他左肱骨遠端骨折、面部皮裂傷,司法鑑定為九級傷殘。
事後,楊某將狗的主人李某訴至房山法院,索賠23萬多元。
被告李某則稱,追楊某的是流浪狗,不屬於自己所有。
楊某作為大小夥子,被狗追不應恐慌,而且原告不走寬道走窄道,撞傷是自己造成的,與他沒有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對自己家拴養的狗負有管理的責任,故對楊某所受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知道被告的狗在早上是沒拴著的,且之前被追過幾次,應當預見到會被狗追的危險。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對楊某所受損害承擔50%的侵權責任。
判決李某賠償楊某醫療費、傷殘補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萬多元。
依法扣押車輛 案外人情緒激動
在房山區韓村河鎮某村,經申請人父親帶領,執行法官在被執行人李某女兒家門外看到了其名下的這輛大眾速騰車。
因為不配合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車輛進行扣押。
“車是我的,李某已經把車抵押給我了,你們不能拉走!”
被執行人的女兒和女婿聽到執行法官要將車拉走,立刻情緒激動起來。
“這是我家,不是李某家,你們出去,你們要錢找李某要去,車是我買的,貸款是我還的,你們有什麼權利把我車拉走!”
“車輛所有人是李某,你們之前有抵押關係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
“另外,這個案子的判決時間是2015年7月,抵押登記的時間是在11月。這份抵押登記不影響我們的執行。”
“去給張律師打個電話……”被執行人女婿對其愛人小聲說。
“我們今天扣押的是李某的車,請你們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你們現在可以將車內貴重物品拿走。”
在執行法官對車輛進行拍照、登記後,被執行人的女兒、女婿將車內物品清點後,配合法官將涉案車輛拖走。
供稿: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攝影:吳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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