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和任何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就向業主收物業費合法嗎?

特魯巴


提問人想表達什麼意思?你自己買過房嗎?

這個問題,的確不是你坐地鐵\\別人交談時聽來的?


20餘年來,商品住宅銷售,特別是有規模的封閉小區,在銷售之初,地產開發公司必須與物業公司先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沒這個合同不得銷售房產。請注意,這時候房地產公司是唯一的業主,這是法律規定。

購房人在與地產公司簽訂相關購買合同之時,有關物業服務合同內容應告知購房人,售樓處也有相應的公示,最重要的是在購房合同中,有相關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有的地方要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之一。你該好去查一查。


就是說只要買過房,就該知道相關內容。只要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上籤過字(蓋章丿,那麼商品房購房合同就生效。說是業主沒有簽過字\\承認過物業服務合同,是不對的。

小區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後,可以組織起來就小區是否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更換物業公司進行表決,有了有效決議,由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代表簽定《物業服務合同合同》。

以上兩種合同都由業主或業主代表簽字,所以提問人的回答是肯定的,合法有效!

其實,提問人的意思應該是:物業公司為什麼沒親自和他面對面本人籤合同?

這個,法規沒有要求。現今的物業管理法規規定: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甲方,要麼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麼是業主委員會,嘿嘿,廣大的小業主個人不在簽字名單之列。(應急的時候社區倒是可能的。)

這種提法,開玩笑地說就是無組織無紀律。


有的城市,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該與購房人,即準業主簽訂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這份協議呢?實際上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拷貝版,這裡面就沒有甲乙雙方可以協商的餘地,基本上起到了一個告知性的義務。如果拒絕簽署,其實也不礙事兒,物業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購房人一樣有約束力。

提問人強調物業公司應與與小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目的何在?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約束物業企業更好管理公共設施設備,確定服務標準,給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那麼問題來了。物業服務合同不涉及業戶室內部分,公共區域設施設備,那業主要求參與合同談判,物業公司能跟每戶業主談什麼呢?你又能去些什麼要求?是加上給你們家倒茶送水之類條款?每個月戶都參與談判\\七張八嘴的,這合同怎麼簽下來呢?無此必要。

小業主如果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合理,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更換物業公司,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生效之日就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

這才是維權的正途。


老包有時不在線


合同的意義與概念: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當事雙方或甲、乙方後,需要建立雙方關係的,應該簽訂合同。合同必須是當事雙方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合同內容必須是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不得有違當事雙方意願。合同內容必須註明注意事項;也就是合同的注意義務。同時,合同雙方必須向對方告知,需要約束對方的相關事項與需保密的內容,並當面互相說明。

物業沒有通過文書方式向業主說明收費目的,沒有對服務範圍進行書面承諾,以及相關責任;很明顯,物業違背了業主意願,違反了合同法中的說明義務。在沒有對所服務項目進行承諾的情況下,單方面進行業務活動,這些行為違反了當事雙方必須的告知義務。物業的工作活動行為有違原則。

物業能進駐小區,按常規,應該已事先取得委託之類的文書。如果物業已取得相關文書,那麼,物業的行為僅僅是違規操作。假如物業公司不是通過正規途徑駐進,而是受請於極個別或少部分業主?沒有得到業主大會認定同意,物業公司所有行為均為非法。


文字已輸入


合法!

暫且認為你所在項目是商品房小區,有很多個業主。

那麼項目開發建設和物業前期管理,是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前期管理合同》;成立了業委會,由業主大會決議並授權業委會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我們住的住宅小區物業公司是不會和具體某一個業主簽訂合同的。因為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公共設施設備服務和公共區域相關管理服務,在多個業主的小區裡,沒有誰一個人能夠代表全體業主,而業委會籤合同代表的是全體業主。所以儘管沒有和單個業主簽約,但對業主有約束力。這個合同相當合法!物業公司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責任,同樣業主也有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


如果你是土豪,這個項目只有你一個或幾個大業主,比如像一些商業項目就一兩個大業主,那你是可以直接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謝謝,歡迎大家多多交流!


韋小龍女


現在小區物業好多事做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和業主之間造成了不可調和的矛盾,有的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需要取締。


行者65251191


先說前提,如果說是前置物業,也就是開發商請的物業,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前,雖然沒有和業主簽署合同,這部分是可以收費的。

其次,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簽署的合同,對所有業主有約束力,業主個體和物業沒簽也應該交費。

再次,不是前置物業,業委會決定更換後,無故基繼續提供,這部分屬於事實上的服務,有的法院判決交費,有的法院判決不用交費。前提是業主提出了不交費請求和對方合同到期,失去合同效力的依據,這部分應該是可以不用交的,但大部分業主不知道也不會去法院起訴,所以很多人還是交了,法院也默許了這部分事實上的服務。

還有一種,沒有業主委員會,前置服務物業也不在了,後續新來的物業也沒有合同,這部分沒有明確的約定,但也應該按無合同效力的服務,起訴物業應該可以拒絕強制性被服務的,可以不交,但具體看當地法院,不起訴的,肯定交了。

所以,要看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和本地區物業管理條例細則。

總的原則是,接受了服務就該交錢,除非你證明你有充足的理由,當然理由得是法院認可的。


吳壹語


現在購房人都不注意物業這塊,就給房開鑽了空子,以後大家買房時合同要求一年內公開業主電話、與社區合作召開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大會籌備微群,等等,否則不買了,這樣國家才重視,否則都是瞎扯


hu-ge


如業委會個別人私下給物業籤的合同是否合法我們小區就是這樣的業主從知道之事已來至今六年了請公示合同內容物業公司都不同意請問定合同合法嗎?


小草11817


人進城了,腦殼還留在鄉壩頭,在城市裡什麼都需要付費,想好了你再進城吧,不要以為讀了幾天書,看了幾條法規就敢肥著狗膽耍賴,小心被打殘。


手機用戶3522794373


這個問題兩句話就可以解釋清楚

法律相關的規定

一,業委會成立前,有權利簽訂物業合同的,是開發商。

二,業委會成立後,因為業委會從法律角度講,是代表了全體業主的,所以有權利簽訂物業合同的,就是業委會了。

至於業主,任何個人業主都沒有權利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


豐子社評


什麼合同?全是假的!全是強加業主頭上的東西!只有小區自治,權力在業主手中才能根本解決一切!物業撒出,小區自治沒有茅盾!居民安寧,好與差自己願意!不受外來物業控制,人身得到自由,快樂的心平氣和的生活就沒茅盾了!只因貪官太多層層共吃,小區自治才得不到區街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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