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让责任成为提升办案质量的“良方”

“捕诉合一”:让责任成为提升办案质量的“良方”

检察官出庭公诉。

7月23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启动“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渭南、延安、汉中三个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区(县)检察院改革试点半年。这是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实现对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的全域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的大胆尝试,体现了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大胆探索、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

“捕诉合一”后仍有内外制约机制

“捕诉合一”最核心的内容是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将由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许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公诉人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开始就应当以在庭审中证明犯罪作为指向来收集证据。侦查必须为公诉服务,以搭建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为工作方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诉前就必须以公诉为中心,为公诉做好准备。

“捕诉合一”虽然将同一案件的批捕权和公诉权赋予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仍有内外严格的制约机制。对于捕与诉,主要存在四种类型,即捕后不诉、捕后起诉、不捕不诉、不捕起诉。为防止不捕权滥用,检察机关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规定了相应的内部制约机制,对于无罪不捕或存疑不捕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为防止不诉权滥用,检察机关也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机制,对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均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实行“捕诉合一”后,外部制约同样起到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如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法院对捕后起诉、不捕起诉这两类案件的审判把关,司法公开、阳光检务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等,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错案终身追责制,为案件质量构筑起一道牢固的防线。“捕诉合一”机制将批捕权和起诉权交由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行使,有助于办案责任落实到底,更好地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进而形成以责任倒逼检察官注重案件质量的良性循环。

充分体现司法责任制保障办案质量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大胆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机构设置,从审查批捕到决定逮捕,从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均由一名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担,同时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真正做到“捕诉一体、一人办结”,充分体现了“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

刘某、杨某挪用公款案系长安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例移送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由主管职务检察部的副检察长承办,在法定期限内,快速、高质量地审结完案件,并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刘某、杨某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作为国有单位派村扶贫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扶贫专项资金借给杨某使用超过3个月。杨某在明知刘某的身份和该笔款项特殊性的情况下,仍然唆使刘某借款给自己用,二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长安区监察委将该案移送至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后,自动分案至职务犯罪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快速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审查后决定对监察委留置的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由承办人作出逮捕决定后,在不重新分案、不更换承办人的情况下,案件流程再一次返回审查起诉阶段,由同一人继续办理,全程负责、一办到底。经过逮捕阶段的审查,再到起诉环节的审查,同样熟悉的卷宗、熟悉的案情,审查起诉关注的重点转变为在介入调查机关时引导新增加的证据,不必再花费时间进行重复性审查,大大减少了阅看卷宗、重复打字的时间,制作讯问笔录、审查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书的速度也得到了提升,起诉书也仅用一个小时完成。该案从受理到提起公诉只用了10个工作日,办案效率大幅度提升,“捕诉合一”的优势十分明显,实现了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相统一。

自构建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以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工作实现新突破。他们提前介入、细致审查,解决了取证难题。该院职务犯罪检察部结合批捕、公诉职能,快速提前介入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依法参加案件讨论,参与现场勘查等,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确定侦查方向,并对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保证证据的来源合法。介入侦查为报捕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保证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能及时有效作出决定。逮捕的证据标准相对低于起诉的证明标准,监控录像、案发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多具有时效性,如不及时提取和固定,将会使监控录像被覆盖、灭失或找不到目击证人,直接影响诉讼的效果和效率。在“捕诉合一”模式下,“谁捕谁诉”原则促使检察官在批捕过程中,按照起诉标准和庭审要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案件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起诉标准,突破了侦查机关取证不及时、不规范问题。

整合机制全程监督提升办案效率

在“捕诉分离”模式下,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先侦查,再移送批捕、公诉机关审查,导致侦与查不协调、捕与诉相脱节。“捕诉合一”将两个部门的批捕、公诉职能相结合,减少了移送、受理次数,节省了办案时间和办案资源,缩短了办案周期,提升了办案效率,产生了“1+1>2”的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结果监督为程序同步监督,改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主动监督,完善捕后监督,避免监督在侦查过程中的滞后性,且杜绝了以前逮捕、起诉相脱离的现象,保障了诉讼顺利实现。

厘清责任,完整办案,有力打击犯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有体会的是,在办案实践中,“捕诉合一”制度把批捕和起诉综合起来,谁批捕谁负责,增强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感。由熟悉案情的初审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更好地落实办案责任终身制。同时,在“捕诉合一”机制下,为更好完成批捕和起诉工作,员额检察官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拓展专业知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有助于提高员额检察官对批捕和起诉工作的熟练程度和专业素养,完成从“部门检察官向全能型检察官”的转变,有效提升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赵燕妮 杨扬 本报记者 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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