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支持力度大,涵盖10个方面,来看这份申报指南~

近日,成都市2018年第二批总部企业

申报认定工作开始啦!

成都具有市场潜力大、人才优势显著、基础设施完备、政务服务高效等优势,为跨国公司等大企业扩展业务、整合资源,进而在成都设立全国总部、区域型总部和各类功能型总部提供了良好条件。在成都的总部企业将能得到哪些政策支持呢?

《2018年成都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总部企业支持力度大,涵盖10个方面,来看这份申报指南~

首先,先看一下总部企业的类型:

成都市总部企业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并将成长型总部企业纳入重点培育和扶持范围。

以下是各种类型对应的标准条件: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条件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履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第22号)在成都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具有对中国境内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公司。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标准。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标准。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母公司属于服务业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下属企业标准。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6家。

(二)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负责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具备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

1.基本标准。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

2.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3.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功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母公司授权承担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

1.基本标准。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

2.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工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基本标准。

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

3.产业标准。达到综合型(区域型)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或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五)例外标准条件

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金融业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和支持政策另行制订。

重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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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

(一)“引进来”奖励

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一年内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可申请享受“引进来”奖励。入驻成都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起,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和租用办公用房情况,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未按产业定位入驻成都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的减半奖励。

1.开办支持。新引进注册的民营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亿—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1%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30%;实收资本5亿—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1.5%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40%;实收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2%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50%。新引进注册的国有独资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亿—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0.3%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5亿—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0.6%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

2.租房支持。在成都市无自有办公用房,新引进注册的总部企业租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多做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根据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针对企业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1.发展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对上年地方经济实得增幅超过本市上年GDP增幅且增量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地方经济实得增量的30%,其中针对国有独资总部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鼓励成都市总部企业开拓市场,在增幅、增量达到要求的基础上,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比例超过30%的,总部企业奖励为地方经济实得增量的40%,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4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

2.投资支持。总部企业在成都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选址投资可享受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符合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导向的投资项目,可不受项目投资额门槛限制,纳入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管理,予以重点保障协调。在成都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入驻成都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新建办公用房或新购置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且自用的总部企业,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未按产业定位入驻成都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的减半奖励。租房支持与新建办公用房或新购置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支持不得同时享受。

3.增资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增资1亿—2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增资2亿元及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

4.培育支持。

成长型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其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能级提升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领先发展,根据发展能级提升情况给予企业奖励。

1.领军支持。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提升支持。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者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四)“走出去”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全球资源和市场。

1.资金便利化支持。可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开展包括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境内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集中结售汇、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等在内的多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鼓励跨国公司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中,设立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的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支持银行和企业签定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2.出入境便利化支持。

经总部企业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经总部企业邀请,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入境;经总部企业聘请,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取得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总部企业员工(其中外地户籍员工须符合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3.通关便利化支持。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办理归类、价格、原产地预裁定手续。其中,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分拨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型总部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4.海外布局支持。支持总部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对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给予最长4年最高100万元/年的支持。对控股新设境外企业,给予最长3年最高100万元/年的支持。

(五)人才建设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和人才载体建设,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

1.人才绿卡支持。获得多做贡献奖励发展支持和能级提升奖励领军支持的成都市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经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

2.高端人才支持。针对成都市总部企业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

3.人才培养支持。按照《成都市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规定,总部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通过成都人才白皮书发布总部企业人才需求,促进人才供给与总部企业人才需求有效对接。

(六)用地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新建和改建总部大楼,对新建项目用地依法予以优先保障。

1.新建总部大楼用地支持。经认定需要单独供地的企业总部,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或中心城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2.改扩建总部大楼用地支持。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可继续利用在中心城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依法取得的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及房产,但须整体持有且不得对外分割销售。利用服务业集聚区内存量用地改建、扩建且整体持有的总部办公用房的商业用地,涉及用途变更和土地增容的,可按不低于双评估差价6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建成总部用房不得对外分割销售。

(七)融资支持

加强政银企合作,着力扩大金融供给,满足总部企业融资需求。

1.综合金融服务支持。依托科技投融资云平台、自贸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天府融通平台、农贷通平台,支持金融机构提供总部企业壮大贷、惠农贷等金融产品。筹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征信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对获得多做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贴息。

2.直接融资支持。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每年筛选一批总部企业列入拟上市挂牌企业库,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中介服务支持

鼓励优质中介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高品质多元化商务服务。择优选定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从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定数量、涵盖门类较全的品牌中介服务机构库,满足总部企业专业化个性化商务服务需求。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品牌中介机构库内中介企业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设计、科技成果转化、人力资源等服务,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给予10%补助,每个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家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九)落实税收优惠支持

依法积极支持总部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支持。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势,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落实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税收政策支持。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特别支持

1.迁营支持。建立有利于产业跨区域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省内市域外企业因发展需要,总部迁入成都市或在成都市设立第二总部的,在成都产生的地方经济实得可与原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议共享。

2.“一事一议”支持。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或对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一事一议”支持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总部企业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通过成都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信息平台(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相关申报材料填报并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至各区(市)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申报材料

word/excel文档。

(二)装订要求

1.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须根据材料顺序胶装成册;

2.申报材料书脊需注明企业名称及申报材料类型,例如:

***公司2018年度成都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3.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骑缝章。

总部企业复查与动态管理: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授牌认定的总部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认定并从成都市总部企业名录删除

!!!办理时间!!!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常年申报,政府集中认定方式进行。

2018年度认定工作办理时间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工作日均可向属地区(市)县总部办进行申报。

(二)区(市)县初审上报:区(市)县于2018年10月10前上报企业可纳入第二批集中认定审核。

(三)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会议审定:市总部办将于第四季度召开第二次主任办公会议进行集中认定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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