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官員今日被查:在罕見職務任上落馬

【編輯/張喜斌 統籌/劉姝蓉】9月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五巡視組組長楊靜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大白新聞注意到,其在巡視組組長這一職務上被查,較為罕見。

2017年4月,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張化為落馬,其是十八大後首位落馬的中央巡視組組長;2015年12月,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山西省委巡視組原組長劉向東被“雙開”,其成為首個被通報“雙開”的省級巡視組組長。


內蒙古一官員今日被查:在罕見職務任上落馬


內蒙古官員楊靜波:在罕見職務任上落馬被查

9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五巡視組組長楊靜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五巡視組組長楊靜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楊靜波,男,蒙古族,1959年4月出生,大學學歷,內蒙古土右旗人。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自治區黨委第五巡視組組長等職。

1976年9月至1979年8月,楊靜波是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土右旗二中的教師;1979年8月至1982年7月,楊靜波在內蒙古第二輕工業學校工業企業財會專業學習;1982年7月至1984年1月,楊靜波成為內蒙古自治區統建辦幹部。

1984年1月至1989年4月,楊靜波成為內蒙古自治區房管局幹部;1989年4月至1992年10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房管局老幹部科科長;1992年10月至1996年7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政治處主任科員。

1996年7月至2000年5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人事處副處長;2000年5月至2002年9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正處級);2002年9月至2004年1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貿易市場二處處長。

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辦公室主任;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副巡視員;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10年9月至2016年9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2017年6月至落馬被查,楊靜波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巡視五組組長。

十八大後首位落馬的中央巡視組組長:張化為

2017年4月17日,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張化為接受組織審查。公開資料顯示:張化為,男,大專學歷,副部級巡視專員。原中紀委第五室主任、中央組織部第一企業金融巡視組副組長。

2013年6月,張化為進駐中國人民大學巡視。2014年7月28日,中央第十一巡視組已進駐國家體育總局開展專項巡視工作,張化為任巡視組組長。2015年2月,張化為任中央第十一巡視組組長,進駐中國國電集團公司開展專項巡視工作。

據悉,張化為是十八大後首位落馬的中央巡視組組長。十八大以來,張化為參與了六輪巡視工作。其從事巡視工作十多年,積累了很多巡視工作的心得。據媒體報道,張化為曾經參與湛江特大走私案、成克傑案的偵辦,是成克傑案專案組的成員之一。

2017年8月2日,中共中央紀委對張化為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其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8年8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張化為受賄一案。

通報稱:張化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長期利用巡視權違規干預插手被巡視單位相關工作,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他人出資購買的汽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化為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長期從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知紀破紀、執紀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損害黨內政治生態,給中央紀委機關及中央巡視組良好形象造成負面影響,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化為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首個被通報“雙開”的省級巡視組長:劉向東

2015年3月19日,山西省委委員、省委巡視組原組長,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劉向東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2月3日,山西省委委員、省委巡視組原組長劉向東被“雙開”。媒體報道稱,其是十八大以來,首個被通報“雙開”的省級巡視組長。

通報稱:經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紀委對山西省第十屆省委委員、省委巡視組原組長劉向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劉向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轉移、隱匿大量贓款贓物,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巡視紀律,洩露巡視工作秘密。

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職務調整拉票賄選,搞非組織活動;隱瞞不報個人房產、股權等重大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

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劉向東身為省委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依據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劉向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資料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網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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