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第643期)民間借貸糾紛,貸款人如何維權?

在日常生活中,親人、朋友之間相互借錢非常普遍。但也存在一些借錢容易,還錢難的問題。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主動還款,需要貸款人催要。有的貸款人礙於面子不好意思開口,有的是催要無果。那麼,遇到借款人不主動還款或多次催要無果後,我們該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我們就遇到的不同情況交給大家維權的具體方法。

「民間借貸」(第643期)民間借貸糾紛,貸款人如何維權?

約定了借款期限,貸款人在借款到期後及時催要

首先,貸款人與借款人在借款時約定了借款期限的,在借款快要到期之前和到期後,貸款人應及時提醒貸款人。因為如果不能及時提醒,大多數的借款人都會裝聾作啞不理會,貸款人一定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其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是2年。如果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一直未歸還款項,貸款人也沒有進項催要,也沒有簽訂任何關於延期還款的協議。那麼,從借款人催款日的次日起算,超過2年的,貸款人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起訴至法院,貸款人的訴請會被法院駁回。當然,除非借款人自願還錢。

沒有約定借款期限,貸款人可隨時催要,但要留給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

一般來說,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貸雙方都會約定借款期限和還款日期,但是為數眾多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沒有證據證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那麼,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確定還款日期,貸款人何時可以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因此,雙方如果對還款日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那麼,如果雙方達不成補充協議怎麼辦呢?依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可以在事後對此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但應當給予其合理的準備時間。

「民間借貸」(第643期)民間借貸糾紛,貸款人如何維權?

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超過借款期限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款項的行為,該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未約定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可以主張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約定了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可以按照借期內的利率進行主張。

「民間借貸」(第643期)民間借貸糾紛,貸款人如何維權?

在催要過程中,貸款人應當積極主動,同時注意證據的收集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部分借款人的心理都是能遲還一天是一天,能遲還一年是一年。因此作為貸款人要對自己的借款上點心,採取多種方式積極催要。那麼,方式有哪些呢?電話催要,電子郵件,書面催收函件,短信,微信,QQ等等方式都是可以的。在催要的過程中要注意收集保存證據,為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但要提醒一點,催要要採取留痕的方式,也就是事後能證明確實催要過。這樣做的好處主要有兩個:一是如果發生訴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另一個是,每次催要都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確保債權在訴訟時效期內。

正所謂,借貸有風險,出借需謹慎。在實踐中,借款人借錢不還的案例比比皆是,跑路的也不在少數。貸款人在借錢時應當考慮到風險,做好防範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

(聲明:本欄所載文章目的僅限於傳播信息,文中觀點並不代表本中心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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