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這樣合法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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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無過錯方獲得對方損害賠償應當為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案件;判決不準離婚的,不予支持損害賠償請求。

三、無過錯方以對方對離婚有過錯而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應當舉出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如果無法證明對方有法定過錯情形你,法院不予支持損害賠償請求。


429方寸世界


我不是律師,對婚姻法不熟悉。但是有一點我自己的觀點。夫妻離婚給對方造成極大傷害的,不論是人體還是精神的都必須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如果一方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傷害對方身體精神的身段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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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個問題舉幾個案例吧,比單純的複製粘貼法律條文也許更好理解:

通過以上的幾個圖片案例相信讀者應該大概瞭解到了,在離婚案件當中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基本條件還是需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才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 (一)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且精神損失費的計算標準需要考量的標準不僅僅是侵權行為,還要考慮到結婚時間長久、侵權行為的持續狀態、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作為綜合的考量因素。

麋鹿說法


合法。但是注意,要在提出離婚請求時同時提出該請求。

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受害方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院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計算標準沒有明確規定,通常通過過錯行為、結婚時間、行為人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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