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爲什麼說四荒地不能抵押?國家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

“四荒地”是農村較豐富的土地資源,包括依法歸我國農民集體使用的“四荒地”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

“四荒地”,具體為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的土地,屬於現行經濟環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們屬於寶貴資源的一種。那村委會為什麼說四荒地不能抵押?國家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


村委會為什麼說四荒地不能抵押?國家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


所謂招標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指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的形式,競投某塊四荒土地的使用權;拍賣是指在特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拍賣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手舉統一編號的應價牌應價,競投在一定年限內的四荒土地使用權,價高者得的活動;公開協商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公開組織與欲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權的人協商,最終與符合條件的人簽訂四荒土地承包合同的活動。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在經發包方同意後均可抵押。


村委會為什麼說四荒地不能抵押?國家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


以四荒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自留山與責任山不屬於四荒土地。自留山和責任山是林地的組成部分,不能用於抵押。

2、我國過去的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拍賣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抵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中肯定了以拍賣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可以設定抵押。

3、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四荒等荒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需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所有者的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抵押人在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後,應委託具有土地價格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才能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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