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警·第三十七期:跑官要官

每日一警·第三十七期:跑官要官

“身未動 心已遠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三十七期##

跑官要官

簡釋

所謂跑官要官,就是為了達到本人或請託人職務晉升的目的,違背組織原則和幹部選拔程序,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段,意圖向上級領導索要某個職位或使上級領導同意將其提拔到某個職位的行為。其實質是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組織活動,是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這些跑官要官的行為主要特徵是感情開路,唯官是圖,把本屬正常的個人感情作為謀取官職和權力的籌碼。一個幹部,如果是“跑”來的官,其任職後是很難做好工作的,相反,極有可能變本加厲,利用職權謀取不義之財,這是惡性循環。如果是買官賣官的,其造成的後果會更壞。

提醒

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用人腐敗必然導致用權腐敗。花錢跑官買官,一定在當權後用權力把錢千方百計撈回來。從嚴治黨,必先從嚴治吏,要抓住管權治吏的要害,嚴肅查處用人腐敗。

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跑官要官之風屢禁不止,買官賣官案件時有發生。一些德才平平、投機取巧的人屢屢得到提拔重用,踏實幹事的幹部卻沒有進步的機會。在逆淘汰的狀況下,傷害了不少好乾部的心。當前,跑官要官主要有這樣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投親靠友。在同鄉、同族、同學、戰友、學友、朋友之間的來往中,平時注意培養感情,一有謀取官職的需要,就把這些關係動用起來,為自己說情、打招呼、找門子。二是攀龍附鳳。在有權有勢的人物面前極盡阿諛奉承之能事,巴結賣乖,趨炎附勢,通過感情上的“溝通”為自己謀取官職尋找“靠山”。三是拉幫結派。有的人熱衷於搞拉拉扯扯,表面上團結一片,頗有人緣,實質上別有用心,積蓄跑官要官的資本。這些不良風氣和腐敗現象,嚴重干擾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敗壞黨的風氣,損害黨的形象,人民群眾深惡痛絕。

古人云:非成業難,得賢難;非得賢難,用之難。政治路線確定以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各級黨組織一定要從政權建設的高度,認真治理跑官要官的問題,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幹部隊伍。解決跑官要官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加強思想教育、推進制度創新、完善監督機制、加大懲治力度等方面入手,使之“不願跑”“不必跑”“不能跑”“不敢跑”;對那些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堅決不放過,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決不姑息,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通過典型案件警示天下。同時,廣大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正確對待組織、正確對待他人、正確對待自己,從維護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增強原則性和戰鬥性,堅決按照中央的要求在選人用人工作中糾歪風、樹清風、怯邪氣、扶正氣,出以公心講大局,處事公平講原則,維護公正講正氣,堅決與不正之風和歪門邪道作鬥爭、不沾邊,永遠正氣凜然。

鏈接

①《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六十一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二)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②《關於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

(一)對“跑官要官”的,要批評教育,在一段時間內不能提拔使用,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

(二)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要堅決查處,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情節嚴重的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三)對受賄“賣官”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行賄“買官”的,一律先免去職務,再按規定處理。

(四)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五)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嚴重,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六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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