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王平受贿23万元 一审获刑三年三个月

8月14日上午,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王平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王平受贿23万元 一审获刑三年三个月

1956年12月出生的被告人王平以“正科级”身份退休已达三年之久,王平曾任利辛县市政公司副经理、经理、利辛县交通局副局长、利辛县房管局副局长、局长。2018年5月,已经退休的王平被执行逮捕,锒铛入狱,贪腐之后意图安全着陆的幻想彻底破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平利用担任利辛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王平收受强力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赵某、王某甲等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帮助其推进“银杏花园”小区项目。2007年,时任利辛县房管局局长的王平要求强力公司股东赵某、王某甲将“银杏花园”小区的铝合金门窗业务交由其弟王某乙承揽,赵某、王某甲认为王某乙没有相关资质及经验,不同意将该业务交由王某乙承揽。王某乙便向赵某索要为准备“银杏花园”项目产生的几十万元“莫须有”的损失费,强力公司予以拒绝。被告人王平遂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王某乙向强力公司索要“损失费”,强力公司迫于压力送给王平人民币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平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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