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丨看《大鬧天竺》學習財富傳承知識

以法治家丨看《大鬧天竺》學習財富傳承知識

影片講述盛唐集團總裁唐宗突然離世並留下遺訓,讓他的兒子唐森在窮小子武空的陪同下前往印度尋找遺囑並一路與唐察蘇派出的各路殺手抗爭的故事。賀歲檔看喜劇哈哈一笑之餘,作為財富傳承管理師,應該為大家適當分析一下其中的財富傳承知識,不要謝我,請叫我“雷鋒”,哈哈哈……

一、財富量劇增帶來的煩惱

以法治家丨看《大鬧天竺》學習財富傳承知識

生活中如同盛唐集團總裁唐宗身份的人非常多,劇中唐宗財富量劇增所帶來的的煩惱也是很多有錢人的典型煩惱:

煩惱一:為什麼唐宗提前訂立了遺囑,卻特意放到印度,還專門要人保護自己的兒子前去取遺囑?

除了充分說明唐宗是個有前瞻財富傳承意識的富豪外,無外乎是因為唐宗太瞭解自己弟弟唐察蘇的野心,以及太瞭解弟弟為了得到自己想得到的東西可能會不擇手段殘害自己的兒子。

煩惱二:為什麼唐宗這麼有錢,唯一的兒子也苦惱自己從小沒有朋友而只能以手錶和機器人為伴?

看看生活中那些因為家裡有錢而屢屢出現孩子被綁架勒索財產的活生生案例也許就明白了吧~也許是唐宗比較有先見之明,害怕自己的兒子遇到壞孩子被帶壞吧~

唐宗臨終前知道武空就是自己當年弄丟的好兄弟的孩子,堅持要唐森帶上武空一同去印度取遺囑,而武空也終於不負厚望不畏艱險的完成任務:不但幫助唐森成功到達印度,二人也在一路的歷練中建立了深厚的兄弟情。試想,如果不是武空的特殊身份,唐宗敢擅自安排不瞭解的人陪同兒子去冒險嗎?

生活中有太多有錢人因為錢越來越多,身邊可信任、敢信任的人卻越來越少,可悲、可嘆!

煩惱三:家族內鬥的慘淡現實:如唐宗所料,自己的弟弟果然派出各路人馬圍追堵截,勢必要殺死唐森以奪取遺產繼承權。

從唐森坐上飛往印度的飛機,就有唐察蘇安排的“金銀保鏢”一路隨行、伺機而動,在遭遇阻礙後不但利用吳靜對唐森的因愛成恨,更是加大力度派出“金銀保鏢”的師傅前去截殺唐森,確保“萬無一失”。為了爭奪遺產,唐察蘇可是煞費苦心,不達目的誓不罷休啊~

以上三種煩惱僅是浮於劇情表面提煉而出,現實中如唐宗一樣的有錢人要面對的財富傳承風險要多得多。可憐天下父母心,創造財富原本希望家庭和子女能夠更加幸福,很多時候卻事與願違而成為家庭和子女的枷鎖。

財富本身有罪嗎?並沒有!基於財富引發的罪惡主要是因為財富傳承規劃沒有做到位而已!

二、唐察蘇如果殺了唐森,真的可以繼承財產嗎?

唐察蘇費盡心機,勢必要殺死唐森以奪得唐宗的全部遺產。如果他真的成功殺死唐森,就可以順理成章繼承遺產嗎?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劇情可以推斷出:唐宗的父母和配偶已不再人世,第一順位繼承人只剩下兒子唐森,而第二順位繼承人只有弟弟唐察蘇。由此可以推斷出:如果唐察蘇成功殺死了第一順位的唯一繼承人唐森,自己就可以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唐宗的財產。

《繼承法》第七條又規定了繼承權喪失的行為: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看到這裡,可能有人會說,如果唐察蘇是殺了唐森的兇手,不就喪失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了嗎?

對!也不對!大家想一想,為何唐察蘇派出的“金銀保鏢”一路跟蹤唐森,但到了印度下了飛機才動手呢?無非是為了給唐森兇殺案的破獲設置障礙。先不說要確認唐察蘇繼承權喪失需要有人提出主張並提供證據,就算是唐森真的被殺需要破案,也需要有人報案或案發,警察破案後確認是唐察蘇所殺才能確認其繼承權喪失。

三、唐宗訂立了遺囑就可以萬事大吉嗎?還不夠!也許運用了財富傳承的組合拳,即使唐察蘇殺了唐森也未見得就能順利繼承遺產。

我們很高興的看到,生活中有一批如唐宗一樣具有前瞻意識的人已經具備了主動訂立遺囑的法律意識。但是本公眾號之前的文章中提到過:訂立遺囑只是財富傳承的標配,但僅有遺囑並不能確保萬無一失。財富傳承的工具還有保險、家族信託,充分運用財富傳承組合拳,方能確保財富傳承順利進行。

比如本劇中,如果唐宗除了留有遺囑外,將一部分現金資產購買大額保單,指定唐森為唯一受益人。那麼在唐宗去世後,即使唐森去世,唐察蘇也不能繼承該部分財產。

又比如,如果唐宗除了留有遺囑、用部分現金資產購買大額保單,將盛唐公司股權及其他大額資產設計訂立家族信託,那麼在唐總去世後,即使唐森有閃失,唐察蘇並不能當然繼承遺產。

根據《信託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新時代新思維,創造財富的同時不要忘了做好財富保護與傳承的安排哦~勿讓辛苦打下的財富江山和幸福家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和打擊!

北京雷傑展達律師事務所家事部主任尹紅志律師提示您:委託律師並非是出了事才找,反而應該在一切都好的時候做好安排,正如馬雲所述“只有在春風得意時布好局,才能在四面楚歌時有條路”。更多婚姻家事法律問題盡在“以法治家”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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