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丨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引热议

文章导读

8月28日傍晚,苏州昆山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前一天晚上在该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两名男子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该通报还提醒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视频和图片。但遗憾的是在这则警情通报发布之前,关于这起刑事案件的视频和微信截图已经在社交网站迅速蔓延。

雷眼观察丨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引热议

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

从网上流传的视频我们可以看到,8月27日晚上9点36分左右,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着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

最开始,宝马车后座下来一男一女,黑衣女子将自行车推到路边,疑似在拉架。约一分钟,白衣男子准备上车,这时,宝马车的驾驶座下来一名灰衣男子冲向了骑车人。

双方你推我搡纠缠了约50秒,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骑车人。冲突期间,灰衣男子的刀脱手,被骑车人抢到手中。抢到刀的骑车人,立即回砍数刀,受伤的灰衣男子开始躲避,骑车人仍追着砍。最终灰衣男子倒在了血泊之中。

雷眼观察丨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引热议

雷眼观察丨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引热议

雷眼观察丨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引热议

雷眼观察丨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引热议

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引热议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却在朋友圈及各大社交网站引发网友的热议,自事件发生以来,大家都在关注的这件事进展,并表达着自己对于事件的看法。之所以出现这样状况,与社交网络的“病毒式”的传播当然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多种“未经证实的信息”,勾勒出了冲突的某种戏剧性面貌。乘坐违章宝马车的纹身男子,持刀伤害一名骑车的白衣男子,结果却被对方“反杀”。这里面已经包含了太多话题。而关于死者的传言,似乎证明了他是昆山合丰一带的“社会人”,圈子里颇有名气的“龙哥”。众人因此而生发的议论是:电动车主的行为算得上正当防卫吗?

有人援引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上也叫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有人因此认为白衣男是正当防卫,还有人造谣说,白衣男已经被无罪释放。

公众的情绪,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但在法治社会里,正义感并不能代替法庭而自行其是。罪与非罪,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都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从有据可查的材料看:一开始,两人之间的肢体冲突,推搡也好,殴打也罢,赤手空拳,都尚未严重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后来纹身男持刀追砍白衣男的时候,已经符合无限防卫权了,如果白衣男的防卫行为仅仅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那纹身男逃跑的时候,就不应继续追砍。这时候,正当防卫开始转化为故意伤害,合法和非法就在那一线之间。对方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若此时你再实施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就很难定正当防卫了。

纵观本案,电动车主极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具体的情节应该不会判死刑,也不会判太重。司法机关也应该会考虑死者的过错比较严重,且不说酒驾、压实线、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宝马男在理亏的情形下先打人,还持管制刀具伤人,若不是后面被电动车主成功夺刀剧情的反转,他本身至少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

其次结合“于欢案”来看,司法不是机械地运用法条,有时应综合考虑法理、人情、社会民众的接受程度以及主流价值观的衡量标准。扫黑除恶的一个政治目的是打击黑恶势力猖獗,保护人民的安全,那么昆山街头出现这种恶势力当众砍无辜者,最后被反击砍死的事情,公安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当下的情势做一个社会效果的评判,不会对电动车主定罪和量刑太重,以免产生恶劣影响。

轰动一时的于欢案二审宣判之后,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曾写了一篇文章,叫《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这篇文章很诚恳,它承认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比较保守,不敢或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导致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处于“休眠”状态。沈德咏先生还认为,于欢案二审认定属于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是一堂法治“公开课”,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希望这篇文章里的“根据常情常理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对此案件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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