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南昌院子」賣房收萬元團購費疑變相加價,購房者退費遭拒!

“泰禾南昌院子”賣房收萬元團購費疑變相加價,購房者退費遭拒!

明目張膽,不進合同、無發票," 泰禾南昌院子" 售房時收取購房者2 萬元" 團購費"。購房者最後不買房了,對方扣押" 團購費" 就是不給。理由是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協議書已經生效,定金與團購費是肯定無法退還的。8 月15 日,在本報介入下,該樓盤最後退回購房者2 萬元" 團購費"。

連日來,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調查發現,想買房?先把" 團購費" 交了!這已成為南昌諸多樓盤常用的伎倆,在外省多地開始對" 團購費" 亂象進行打擊背景下,廣大市民期盼南昌有關部門有所作為,狠剎這一不正之風。

投訴:買房未果 " 團購費" 要不回

“泰禾南昌院子”賣房收萬元團購費疑變相加價,購房者退費遭拒!

今年4 月底,龍女士在朋友介紹下,到南昌贛江新區御湖路" 泰禾南昌院子" 認購了一套別墅房。" 因為當時比較喜歡房子設計風格,然後就交了5 萬元的定金和2 萬元的‘團購費’。" 龍女士說,和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後約一週時間,她和丈夫來到該樓盤打算交首付簽訂購買合同時,丈夫查看房子後覺得該樓盤距離南昌主城區20 多公里,非常偏遠,周邊環境也不好。而且價格有點虛高,於是商量放棄購買這套房。

" 當時銷售人員說,放棄購房意味著違約,定金要沒收,但團購費是可以退的。" 龍女士思考再三,覺得房子沒買成,5 萬元定金被開發商沒收很可惜,於是沒有和丈夫當即辦理退" 團購費" 一事。可回到家後,經過家人再三考慮,最後決定寧願虧了定金也不想買" 泰禾南昌院子" 的這套認購房。

可後來,當他們再次去該樓盤售樓部要求退回" 團購費" 時,開發商卻反悔了,稱定金和團購費都不能退。" 本來說得好好的,團購費是可以退的,開發商卻食言。" 龍女士認為,根據法律,開發商不退定金她認了,但房子最終沒有買成,所謂的團購服務費就不存在,理應退回給購房者,對方不退" 團購費" 沒有法律依據。

" 我們去了不下四五次,售樓部工作人員始終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拒絕退團購費,而且態度非常強硬。"

開發商:合約已生效 定金與團購費不退

“泰禾南昌院子”賣房收萬元團購費疑變相加價,購房者退費遭拒!

從龍女士提供的材料看到,龍女士所交的5 萬元定金和2 萬元" 團購費" 是分兩筆轉賬的,認購協議書顯示,5 萬元轉給了" 泰禾南昌院子" 的開發商" 江西藍天碧水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而另一份公章為" 福州市愛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的" 團購優惠確認函" 顯示,龍女士申請成為該公司的團購會員,繳納2 萬元作為" 團購服務費",購買該項目的房子一套,可享受10 萬元的優惠。該確認函備註,會員繳納2 萬元團購服務費後才能成為福州市愛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團購會員,會員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前,放棄購房,會員有權申請退還團購費(不計息);在正式簽署《商品房認購協議》後,團購服務費不予退還。

" 也是我沒有經驗,直到現在我才明白,2 萬元團購費原來不是交給了開發商,而是被一家中介公司收取了。"

8 月15 日,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同龍女士一起來到" 泰禾南昌院子" 售樓部,一名工作人員回應,開發商與" 福州市愛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是合作的關係,成為他們公司會員後在購房時可享受優惠。" 你們簽訂了認購協議,說明合約已經生效,想要退費,找公司負責人也沒有用,是購房者違約在先。" 該工作人員表示,團購費錢是不可能退的,如果購房者要維權,可能走法律途徑。

當記者準備離開時,售樓部工作人員又找到龍女士,表示這2 萬元是開發商的合作方收的,經過開發商和對方溝通,同意將2 萬元" 團購費" 退回給龍女士,隨後辦理了相關退款手續。

調查:南昌樓市收" 團購費" 已成常態

自開啟南昌樓市亂象大調查後,新聞熱線陸續接到許多投訴,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梳理發現,反映購房時交了" 團購費",且團購費不進入合同、不開發票的情況非常普遍。很多樓盤的" 團購費" 開的收據上蓋的章都是" 某網絡技術(科技)有限公司" 的章。

房產業內人士介紹,在限價房的大趨勢下,商家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採取" 團購費" 的形式謀利,實為間接提高房價。業內人士介紹,以前開發商售房一般找房地產代理公司,業務員每售一套房可獲得相應返點,而返點要視客戶按揭程序下來後才能獲得,週期長,無論是對代理公司還是業務員,沒有積極性。現在樓市流行這種團購(包銷)模式,以交"× 萬抵× 萬" 的類似優惠活動,先讓購房者繳納團購費,這筆費用立馬就刷卡進入中間商,作為佣金,提高了週轉效率。

" 團購費其實是房地產開發商的營銷成本,客戶支付團購費後,團購費是需要參與利益方按比例瓜分掉的。這筆錢因為不進合同、不開發票,稅務部門也不知道,成為房市慣用的手段。" 業內人士介紹,市民通過電商團購買房,但在後期置業過程中未能成功置業,無法拿回繳納的電商團購費。而在實際處理中,很多團購商都找不到了,因為他們基本都是小型的機構。

在規範" 團購費" 問題上,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查詢瞭解到,今年8 月14 日,貴州省八部門聯合出臺《貴州省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重點整治通過第三方在網籤合同約定價款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價外收取" 團購費"" 會員費"" 信息諮詢費"" 電商費" 等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在打擊房地產" 黑中介" 方面,整治中介代理公司加價賣房、租房,額外收取費用及購買所代理銷售樓盤,進行包銷等。

"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團購費已經被外地很多城市明令禁止收取,為何南昌樓市仍這樣違規操作?" 許多購房者受訪時呼籲,南昌相關監管部門應該進行嚴管,狠剎這種亂象。

律師:團購費不寫入合同有風險

業內人士介紹,所謂的" 團購房" 等銷售手段,在樓市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售樓方式,對購房人更具有表象的引誘性。但由於市場監管的缺陷、認識不到位以及不作為,這一普遍存在的售樓方式又往往存在交易風險,不僅為購房者埋下糾紛隱患,還會造成社會不穩定。

省城房地產相關律師表示,定金與訂金的性質不同,前者是受到保護的,一旦合同生效,關於定金的協議基本都是要履行的。" 這位龍女士的定金可以理解成違約金,也就是說,如果她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後卻不想繼續履行,那麼應該是對開發商發麵進行一些違約賠償的。當然,如果開發商方面違反定金合約,不想將此房賣給龍女士,那麼也是需要對其進行賠償的,所以定金是一種雙向保護的協約。

律師介紹,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與開發商僅簽訂了認購協議,並未實際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又稱" 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不得要求購房者支付報酬,所以購房者要求居間人返還團購費,於法有據,根據法院相關判例來看,購房者這一行為多數被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補充說,即便相關中介公司和購房者簽訂的有關協議中註明了" 在正式簽署《商品房認購協議》後,團購服務費不予退還" 的說法也無法律依據,屬於霸王條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